词条 | 一条鞭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条鞭法分类:【传统文化】 中国明代后期推行的一种赋役制度。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担任首辅的张居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将嘉靖初年已在福建、江浙等地施行的一条鞭法,正式作为法定赋役制度在全国推行。此法以田亩作为征收赋役根据,总括一州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故谓之一条鞭。其具体内容为(一)田赋、附征和各种徭役合并为一条,一律征银。(二)徭役由官府雇募,人民纳银后,原则上不再亲自服役。(三)赋税和徭役均不再由户丁分派,一律归于土地,计亩征银。一条鞭法使赋税徭役总归于一目,按亩征收,有均税役作用;简化赋役之名目及征收手续,官吏不易与豪强地主通同作弊,于广大农民有一定好处;纳银代役亦有利于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一条鞭法推行情况各地并不一致,不到二十年,官府之加派又接踵而来,百姓中又有“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yu御,卖)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明史?食货志二》)。 明中后期实行的合地税与徭役为一的一种新的赋税制度。“鞭”又作“编”、“边”。简称“条编法”,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因其“总括一县之赋役”,将田赋、徭役和杂税“悉并为一条”,故名。明初沿袭唐代两税法。随着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经涂抹不实,徭役苛重,人民起义日益扩大且田赋因土地隐蔽与优免过多以及银税积欠而锐减,国家支出军费又大量增加,财政危机日渐明显。各地政府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从正德起先后改革赋役,到嘉靖年间,南北都试行新法。先后行于一地的有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鼠尾册法、纳银法和一条鞭法等等。其中一条鞭法尤著。一条鞭法是嘉靖十年(1531年),由御史傅汉臣奏行。嘉靖末,浙江巡抚庞尚鹏行于浙江,隆庆四年(1570年),海瑞行于江西,至万历九年通行全国。主要内容据《明史?食货志》载:“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时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之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一条鞭法的基本精神是:①赋役合一:各类徭役,随田赋一并征收,简化税制。②正杂统筹: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均按田地、丁额均摊。③官收官解:征收起解,从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徭役也由官府统一雇募。④实物征银:各种赋役毕计亩征银用银折纳。这种赋税制度手续简单,便于实行,且又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对防止豪民兼并土地转嫁赋税曾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实行一条鞭,凡有田者皆须出役,限制了官僚的免税权,使国家赋税收入大大增加。据张居正《张文忠公集附录》、《文忠公行实》载,万历十年至十五年(1582―1587年),太仓积粟得到充实,“公府庾廪,委粟红贯朽,足支九年”。一条鞭法简化税制,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是中国田赋制度继两税法后又一重大改革。但由于豪强地主阻挠,明后期又加派田赋,故而未能彻底实施,且各地实行也不一致,从而使其作用受到削弱。 原称“一条鞭”,又称“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明朝中叶以后推行的一项赋役制度。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内阁首辅张居正下令,推广自嘉靖年间在部分地区出现的赋役改革一条鞭法,到万历二十年(1592)一条鞭法在全国普遍实行,成为国家统一的新赋役制度。《明史?食货志》中说:“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即把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归一,去繁从简,统一征收;课税的主要对象由人丁改为田亩,各项赋税、差徭均摊到地亩中去,计亩征银;征收方法,由原来以里为单位10年编审一次,改为以县为单位每年编审一次。此后徭役由官府雇募,除去漕粮、白粮征米外,其他一切实物都改为折收银两,并由官府统一征收、解运。 由于全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加之实行一条鞭法有先有后,大体从南部地区开始逐渐至北方,所以差别较大。赋役合并并不一致,有的地区未全部摊人田亩,或以粮(田)为主,丁为辅;或以丁为主,粮(田)为辅;或丁、粮(田)各半。 尽管如此,一条鞭法仍是我国赋役史上一项重大改革,具有明显积极意义。首先,改善了赋役不均的状况。经过清丈土地重定赋役,总归一目,按亩征收,使无地或少地农民的沉重徭役负担明显减轻,再加差役改由征银,农民同封建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此外,徭役摊入地亩中,大土地所有者也必然会增加一定赋役负担,有利于劳动农民。其次,赋役制度简化,搔扰减轻,国家财政收入有了保证。简化内容后,征收项目清楚,不能随意加征,人民所受剥削有所削弱,“诸役钱分给主之官承募人,势不得复取赢于民,如限输钱讫闭户卧,可无复追呼之忧”(《春明梦余录?户部》卷35)。清丈土地后查出大量隐漏田亩,逃漏赋税现象减少,“役无偏累,人始知有种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至今田不荒芜,人不逃窜,钱粮不拖欠”(《天下郡国利病书?江南》卷14)。再次,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赋役折银征收,既是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推动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促使农业商品性生产增长,改善农业自然经济结构,加速手工业和各部门经济发展。总之,一条鞭法的改革符合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趋势。 但由于封建制度本身弊端及官僚政治的腐败,一条鞭法自然受到权贵势力反对和破坏,所以也只能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起到均平赋役的作用。 亦称“条编法”。明中后期施行的赋役体制改革。明万历九年(1581),内阁首辅张居正为缓和阶级矛盾和增加财政收入,实行赋役体制改革,以限制官僚豪强的赋役优免权。其主要内容是:(1)赋役合并:部分丁役摊丁入亩,力差改以银代役,田赋征银;(2)赋役征收直接由地方官吏办理。从而简化了征收形式,有利于农民离土从事手工业,也使部分无地农民减去了力役负担。促进了货币地租的产生和农作物商品化,是我国税制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改革。但该法因受豪强地主阻挠,实行得不够彻底,明末遭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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