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七户养僧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七户养僧制分类:【地域文化】 吐蕃赞普墀祖德赞(815―841年在位)时确立的一项供养僧人的经济制度。自唐大历十四年(779)吐蕃第一批剃度僧人出家以后,吐蕃社会僧人数目逐年增加,而且这些僧人几乎全部出身于贵族,甚至赞普的王妃、子女和外戚尚、论以及属部首领中,也有少数人皈依佛门。为解决僧人这一特殊阶层的衣食供养,吐蕃王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期,僧人供养由王室支应。墀松德赞时规定给每处三宝道场(即佛教寺院)以200户属民,给每户僧人以三户属民,即三户养僧制(vbangs-khyim-gsum)。至墀祖德赞时,每个僧人的属民增至七户,以致于僧人的供养增多,属民的负担加重。七户养僧制是吐蕃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对于其后藏族历史上寺院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寺院属民,简称“神户”(lha-vbangs),即为寺院所属的民户。这种制度在吐蕃占领区敦煌也曾施行过。敦煌汉文写卷《敦煌诸寺丁壮车牛役簿》详细记载了寺院属民情况,内载龙兴寺等13寺的属民中包括纸匠、泥匠、酒户、毡匠、皮匠、木匠等,也有些民户从事农耕以及放牧等劳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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