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大领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大领主分类:【地域文化】 自11世纪,西藏地区出现第一个封建庄园厍卡后,西藏地方经济经历了几百年的缓慢发展,至清前期,形成完整的以三大领主为核心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体系。五世达赖阿旺罗桑嘉措时,格鲁派寺院集团清查了西藏全区的户口土地,并用达赖喇嘛的名义颁发了封地文书。至18世纪中叶,格鲁派寺院集团正式掌权以后,遂由官家领主、贵族领主和寺院领主分别占有全区的土地,合称“三大领主”。所谓官家即西藏地方政府,有比贵族和寺院领主更高一级的权力,有权分封土地,也直接占有并经营着一部分土地,三大领主中的“官家”是在占有土地的意义上而言的。世俗贵族从地方政府那里领得的世袭土地,有的对地方政府要出负担,有的则无负担。受封土地的贵族必须是“忠于内地大皇帝事业”,或“世代为政府服务有功”的功臣,而且规定贵族在领得封地以后,子孙还要继续努力为政府服务。寺院的领地,随着格鲁派寺院集团的得势而有了迅速的增加。如五世达赖用从内地带回来的大量金银,其中绝大部分是清朝廷的布施和馈赠,在卫藏各地新建了称为“黄教十三林”的13座格鲁派大寺院,对这些寺院以及原有的寺院,都封给一定数量的庄园和农奴。总的说来,三大领主虽在领地的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就其剥削、压榨农奴阶级而言,并无大的区别,三大领主对领地有占有权,但是这一占有权从属于地方政府并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如三大领主对领地的转移、赏赐、布施等,必须通过地方政府。买卖土地是被严格禁止的,在地方政府颁发的封地文书中,对三大领主的权力加以肯定,规定领地界内的耕地、建筑物、牧场、森林、荒地、山、河,以及附着于这块领地之上的农牧民,全部由持有封地文书的领主占有,任何人“都不能动其一根毫毛”。当然,尽管西藏地方政府有权向属下的僧俗领主分封土地,但是其土地最高所有权并不属于地方政府,而是直接隶属于清朝中央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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