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体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体制分类:【传统文化】 指我国金融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划分管理方式及货币资金分配方式、金融资金交易方式等多项制度的总和。包括银行管理体制、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和货币发行管理体制等。1979年以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实行以行政管理方法为主的高度集中的大一统的金融管理体制。全国真正存在的金融机构基本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既办理货币发行,又办理一般的金融业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主要有如下几方面:扩大贷款范围,放松了贷款对象;改革信贷管理制度,在贷款管理和发放上突出经济效益原则;改变单一的银行信用形式。建立中央银行制度,分设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新金融体系;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摸索创立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由政企合一逐步转化为政企分离。①在建国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建立了以综合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的有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私合营银行和大量农村信用社共同组成的过渡性社会主义银行体制。1953年至1978年,我国实行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体制。即:取消商业信用活动,一切信贷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办理,银行内部实行统收统支、统贷统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改革了银行体制,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各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社会主义银行体制。这个银行体制由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数家专业银行,以及各种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众多的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既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又执行政府管理金融事业的职能。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设立银行,个人不得独立设立银行和金融机构。②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现金、结算和信贷统一管理,为建立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大规模经济建设后,我国实行“统贷统存”的管理体制,即一切存款全部上交总行,贷款由总行统一核定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以掌握贷放。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绐改革信贷管理体制。1980年开始实行“差额控制”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即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管理办法。1985年起,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新体制。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划分了资金,专业银行在中央银行设立存款帐户,并建立各自的联行清算系统,按信贷计划向中央银行贷款,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也可以相互之间融通资金。在专业银行内部,实行资金分级管理。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以行政法的形式规定了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即:专业银行的信贷收入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国家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国库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经办银行不得动用、转移;专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交存款准备金,其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在计划内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专业银行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③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掌管货币发行的唯一机关,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发行。人民币的具体发行工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发行库根据批准的发行计划和出库命令,统一调度发行基金。当专业银行基层行、处现金不足支付时,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在其存款帐户余额内提取现金,这时人民币从发行库转移到专业银行的业务库,意味着这部分人民币进入流通领域,这就是货币发行。如果专业银行基层行、处业务库的库存现金超过规定的限额,应把超过的部分送回当地人民银行,存入其存款帐户中,意味着这部分人民币退出流通领域,即货币回笼。我国的货币发行坚持稳定货币的方针,经济发行的原则。为保证货币发行计划的实施和严肃性,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和动用国家发行基金。严禁金、银、外币在国内计价和流通。财政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购买政府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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