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民国兵役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民国兵役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民国时期实行的兵制。南京临时政府统治时间较短,其兵役制无具体规定。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抗战前,基本上都实行募兵制。国民党政府1933年1月公布《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男子满18岁至45岁,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常备役分现役、正役、续役:平时征集检定合格年满20岁至25岁的男子入营服现役,现役3年;期满退伍为正役,为期6年;期满转为续役,至年满40岁,转为国民兵,满45岁退役。军政部下设兵役署,各省设军管区,以指导兵役法的实施。划分全国为若干师管区和团管区,掌握现役兵征募及国民兵事务,以及对在乡军人的管理和召集。抗战初期,军政部还设有直属相当于师级编制的补充兵训练处若干个,负责训练征集来的新兵。各团管区范围内各县的乡,为征兵的基点。乡设乡队副,先把适龄壮丁编为民兵队,征兵时从民兵队中选出(抽签方式)应征入伍者。抗战末期,国民党政府曾招募“知识青年从军”,其实质为志愿兵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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