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2. 总体规划、建设水平有较大提高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 总体规划、建设水平有较大提高90年代,特别是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后,江苏的小城镇掀起了又一热潮。这一时期,江苏对小城镇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国务院、江苏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对小城镇工作十分重视。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 《村庄和集镇管理条例》,1995年颁发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方法》; 1994年江苏颁发了《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些法规的颁布,有力地规范了小城镇的规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1995年,根据新的发展形势,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开展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第三次修编工作,制定完整的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乡域发展规划,并将小城镇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统一起来,既满足小城镇建设的用地需要,又十分注意节约和保护耕地,将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内,不得突破。这次修编工作中要求进行“中心村”规划,适当缩并自然村落,建设中心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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