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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惯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习惯法

分类:【文化精萃】

所谓习惯法一般是指民间自愿设定的习俗惯例。法学家们更乐于把习惯法看成是一种知识传统,认为它是由民间习惯以及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这套受“实用理性”所支配的知识明显地不同于国家法。习惯法之所以以“习惯”名之,是因为其来自于民间的自愿同意,历时积久便相沿而成为了习惯法。它之所以引起法学家的注意,是因为其应用能够很快地消除民事纠纷。在这里, “实用理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支撑乡民生活的行为逻辑,这种逻辑是一种观念,它是在乡土社会流通的用以衡量行为是与非的判断。另外,习惯法概念重新受到重视,很大程度上与发展中国家追求现代化的过程密切相关。一方面是追求普遍性的现代性,另一方面有强大的习俗传统。这种矛盾促使许多敏感的法律人类学家走进田野,仔细地描述地方性的习惯法传统。1959年阿洛特(A.N.Al-lott)教授得到诺福特(Nuffield)基金会的资助,在伦敦大学东方与非洲学院创立了非洲法律重述计划。其主要的工作目标就是把非洲的习惯法变成为成文法典。经过前后十年的积累和研究,阿洛特指出,把习惯法变成为准法规,它也会具有与欧美程序法律一样的效率。对习惯法的看重,在一定意义上体现某些西方法学家和人类学家,对于西方法律过于脱离一个社会的文化背景来加以实施的霸权做法的抵制。

景颇族维持社会秩序的传统习惯法则。景颇语称“通德拉”。景颇族历史上未形成维持社会秩序的成文法则,社会秩序主要靠传统习惯法维持。习惯法主要用于解决财产纠纷、凶杀、婚姻纠纷、偷窃、奸淫等,除能解决一般纠纷外,还能判处各种大小案件。如对同姓通奸,可将男女处死。对凶杀者,通常不处死,但必须给死者家属偿还若干头牛,还要实行象征性的赔偿,如赔葫芦代头颅,赔宝石代眼睛。执行方式是“讲事”,由山官、寨头主持,请村寨有威望的长者参加。对无法判明的案件则采取神判,其做法有卜鸡蛋卦、闷水、煮米、捏鸡蛋、诅咒等。习惯法产生于集体所有制的原始公社,带有一定的原始民主性;但进入阶级社会后,它主要是用来维护私有制;在山官制度下,对维护山官制度起了很大作用。

珞巴族自己没有文字,因而也没有成文法。1951年以前,指导珞巴族群体成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主要是在社会交往、婚姻家庭和经济关系中逐渐形成的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一般称之为“习惯法”。

珞巴族人的习惯法主要体现在经济、婚姻家庭、行为和继承四个方面。

经济习惯方面主要是关于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活动过程的规约。珞巴族的土地、山林、河流、草场普遍归氏族公有,氏族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具有使用权及其继承权,除少数部落中的某些氏族,一般不准买卖。

随着私有经济的出现,各部落对荒地均充分肯定首垦权。可以任意选择氏族公有的荒地伐木烧荒,不必通过氏族长,仅以标志为准,即享有首垦权,别人不得再占用。丢荒地仍属首垦者。

某些部落的猎场和渔场划归家庭占用,如有非占用者在某猎场或渔场狩猎、捕鱼,须向占用者交一定数量的猎物胸脯肉或皮张,或交几尾鱼。

生产活动中有互助的义务。

家长对家奴有人身占有权、继承权、转让权和出卖权。分居户家奴占用的土地,随其人身一起归属于主人。

婚姻与家庭方面严格执行部落内的氏族外婚制和血统等级内婚制。实行买卖婚,娶妻须付婚价,婚前男方须向女方付足婚价或议定偿还婚价的期限和方式后方可成婚。只要有财力,丈夫可以多娶。婚后,妻子不得与非婚姻关系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婚后所生子女属父系家族成员。婚前或婚外所生子女在一般情况下归合法丈夫所有。

子承父权,弟继兄权。女性无继承权。丈夫死亡,兄弟有纳寡嫂为妻的优先权。亡夫无兄弟,其妻可与家庭内其他同辈男子成婚,但不得转嫁给家族以外的其他家庭。以上情况,均无须另交婚价。

夫妻离婚,如女方提出,须向男方偿还部分婚价;如男方提出,不得提出赔偿要求。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不得单方中止婚姻关系。女方如有婚外性关系,一旦发现,丈夫有权向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男子提出赔偿要求。妻子如能让另一位男子向原配丈夫支付婚价,可以与丈夫离婚,随后再婚。

行为方面规定家族成员之间在生产、生活、宗教活动、婚丧嫁娶、战斗和复仇等方面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必须遵守民主决议,参加集体行动。不经允许的个人行为是犯罪。在凌波部落,在集体休息日,倘若个人外出劳动或狩猎,即使为了集体,也是一种过错,要受到没收其全部收获的惩罚。对人必须诚实,撒谎要受到严惩。

盗窃是绝对不允许的。未经主人同意,随意占有别人的任何动产和不动产都被视为盗窃。对盗窃者要予以严厉处罚,其处罚方式由议事会决定或举行神判。

因斗殴将人殴打致伤,不管理在何方,也不管程度如何,均要向受害者或向其家属支付赔偿。赔偿一般应与所遭受的伤害损失相一致。如在巴达姆部落,伤害的是手指、耳朵、牙齿等,赔偿一头猪;致人双目失明、肢体残废的,要赔偿一头牛或数头牛;致人于死亡,赔偿十数头牛,甚至更多。

对过失、失职或违犯禁忌的行为,也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达斡尔族的族规家法具体执行由穆昆合议决定,只有成年男子才能参加穆昆会议。穆昆达是由民主推举的,穆昆会议由穆昆达来主持。族内重大事情都由穆昆会议议定,如无子嗣的家庭所抱养的异姓养子,必须经穆昆会议议定,才能被接纳归入族谱;对族内违背族规家法的族人,由穆昆会议根据其违规乱俗的情节轻重,议定对其如何惩罚,可以分别给予严厉批评警告、游屯示众、当众体罚、开除莫昆籍,直至死刑等形式的惩罚。

达斡尔族中流传这样的俗语:“习惯法比啥官都大。” 在习惯法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八旗高官、皇帝侍卫、功臣之子、皇亲国戚,谁违背了习惯法,只要穆昆会议议定,便要进行惩处。例如:从前,德部勒莫昆的世袭佐领岱丰嘎,因其不执行穆昆会议议定的各户做篱笆隔离田地与牧场,以此来保护庄稼的决定,穆昆会议便对其处以鞭刑。岱丰嘎虽身为世袭佐领,他也必须要服从习惯法。达斡尔人最嫉恨偷窃,如有人偷了别人家的庄稼,穆昆会议议定令其背着偷来之物,到被偷者的家门认错,并要大声喊:“我偷了庄稼,别人不要跟我学! 我今后再也不这样做了。”如果不喊,就杖打勿论。达斡尔族中的族规家法以前有死刑。例如:郭贝勒哈拉满那莫昆的明喜,是清廷的头等侍卫,他的儿子克某随父移居北京,但是他经常惹是生非,其父便把他遣回原籍海拉尔。他回家乡后,仍恶习不改,竟兽性发作,强奸弟媳,莫昆会议便议定将其处死,然后伪报病故,但不按病故惯俗发葬,因其违背了族规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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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