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佃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佃仆分类:【传统文化】 旧时依附官僚大姓而具有严格主仆隶属关系的租佃农民。有“地仆”、“庄仆”、“庄佃”、“火佃”、“伴当”等名目。佃仆制是东晋南朝、唐宋以来部曲佃客制的历史延续。北宋已开始有佃仆的名称,南宋某些地区逐渐盛行佃仆制。明清时主要流行于东南、中南部分地区,尤以皖南徽州地区较为典型。佃仆的来源有被释放的家内奴仆;有无栖身之处,被迫租种庄田和居住庄屋的;有因前辈死后葬于地主山场而沦为佃仆的;有入赘、婚配佃仆妻女而沦为佃仆的;有因生活所迫而卖身的等等。佃仆是佃客中最为低下的阶层,具有佃户和奴仆的双重身份,但与两者又均有区别。佃仆与地主之间有着封建的租佃关系和世袭的的主仆名分关系。佃仆一般住主屋、种主田、葬主山,有自己的家庭经济,有简单的生产工具,除向主人缴纳实物或货币地租外,还须承当多种多样的劳役。农民一旦沦为佃仆,就附着于庄屋、土地上,子孙世袭,没有出雇自由,也没有出卖自身及一家人的自由,而主人则可以随着庄屋、土地的变卖、赠送、分籍而买卖转让他们。主家部分地占有佃仆人身,在习俗、家法宗规和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支配和奴役佃仆。《诚意伯文集》卷一附明刘仲?《遇恩录》:“(帝)宣谕:你家去,种田的种田,有庄佃的使佃仆,有伴??使伴?。”佃仆在社会等级上属于贱民阶层。佃仆及其家属没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迁徙,不能过房出继,与主家从称呼、起居、婚丧礼仪以至日常衣着,都有一系列区别等级的规定。佃仆子第一般不准应试出仕。佃仆在法律上划归“奴仆类”,实际地位高于奴隶。佃仆的的婚烟、过继和财产权,虽受主家的干预,但也有自己的处理、决定权。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佃仆的反抗,佃仆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清朝廷在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多次下诏,将佃仆开豁为良,取消其奴仆身份。从清初起,佃仆制日益衰落,到土地改革时被废除。 被迫卖身或以身抵债为奴隶者统称佃仆。清代佃仆多在广西、云南、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各地佃仆称呼不一,有庄仆、火佃、佃民、伴当。佃仆与地主缔结成的主仆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社会地位很低,随田买卖,多数佃仆世代承袭,处于奴隶地位。清代雍正年间(1723――1735年)实行解放佃仆,允许取得平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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