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2.改革开放后的村级机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2.改革开放后的村级机构(1) 村民委员会初建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江苏农村逐步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1982年,省委根据中央指示,在江都县砖桥乡和江宁县淳化乡等地试点,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同时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1982年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省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基础,设立村民委员会,以生产队为基础,设立村民小组。部分地区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范围和规模作了适当的调整,一般由一个自然村或几个规模较小的自然村成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与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由乡 (镇)、村分别成立经济联合委员会和经济管理委员会或其它名称,担负管理经济的职能。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行政管理和生产管理。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享受固定补贴待遇,村民委员会委员实行误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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