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奸污幼女方面的习惯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关于奸污幼女方面的习惯法分类:【中国民俗】 凉山彝族习惯法规定,与尚未举行“沙拉格”仪式的即未成年女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奸污幼女罪。 凡是犯了奸污幼女罪的人,即被叫做“尔坡”,意为犯了不吉利的罪,为社会所不齿,要勒令其自杀或被家支开除。 如被奸污的幼女未死或未因此自杀,犯罪者应向该幼女赔礼,如该幼女已经死亡,则要向其父母赔偿命价。 如因某种客观原因,未将奸污幼女者处死,但已开除家支者,每逢如年节、火把节等等重大节日,均须将他赶出家门,让他披上蓑衣,戴上斗笠,人们举起火把,吼叫着将他赶出村寨,任其在山洞或山野食宿;犯罪者本人也要高喊着:“我犯了神仙不容的罪过,请祖灵来收拾我吧!”走向山野。 “地国纳土毕”,系指男青年奸污未成年幼女在前,后这对青年男女又自愿通奸的,彝族人民认为这是违背了祖先神灵的旨意,是一种邪恶行为,活人鄙视,阴间祖先也不会收容。因而请毕摩在野外土坎上挖一个洞来祭祀,一切费用,均由男方支付。彝族对此类男女称“蜀匪”,是绝代的预兆,意即怕神回家来过年、接受子孙供品时受到玷污,所以逢年过节就要举行祭祀仪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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