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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吏胥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吏胥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古代封建官府所制定的关于吏胥选用、入仕为官、俸禄待遇、职掌等方面的制度。古时官和吏没有严格的区分。汉代,将职位低微、承办具体事务的官员称为吏,如县令以下的县丞、县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见《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上》)。汉时中央及郡县均有属吏,如主吏、狱掾、令史、仓吏、狱吏以及管理文书的掾、史、书佐等。隋唐九品以下的吏员,称为流外。经过考铨可以递升流内,称为入流。元代吏胥名目众多,据《元史?百官志》载,有30余种,如案牍吏员,包括令史、书吏、司吏、必贽赤等,是处理公文、表册等衙门事务的吏员;翻译吏员,包括译史、通事等;传达吏员,包括宣使、奏差等;知印,是掌管衙门印章、印信的吏员;典吏,是负责衙门文书、档案、表册等收取、发送、启缄、保管等项工作的吏员。元代吏员地位颇高,充吏者必须经过严格考试,由吏员出职任官几乎成为元代入仕的唯一可行途径。这是因为蒙古高官文化水平较低,若仅通过科举取士,蒙古人就难以得官了。明代吏胥的主要来源是粗通文墨的青年农民,另外还有生员学无成就者罚为吏以及官员罪罚为吏等。吏胥起初由郡县守令自行选用,后皆从藩府或巡按御史僚属中考选。吏员可通过正常途径入仕为官。其职主要是掌管各类文移案牍。吏胥享有俸给,洪武十三年(1380年),户部正式奏定吏胥月俸:“五品衙门司吏一石二斗、典吏八斗;六品至九职司吏一石,兴禄司等典吏六斗”(见《明太祖实录》卷130)。清代吏胥众多,在京内阁、翰林院、宗人府等衙门者,称供事;在中央部院各署者称书吏;在地方司、道、府、州、县、厅官衙者,称典吏;在州县佐杂之下应差者,称攒典,统称吏胥或吏员。其职责是缮写文书、收贮档案、批发公文,需要一定文化,多由落第文人或稍通文义者充任。担任吏职,通常需要文官保举,吏部考察,备案录用,并缴纳一定的充顶之费。为防止吏胥长期据此为业,倚法弄权,清制规定吏员皆以5年为役满,不得连任,但可以考职。因此吏员的升迁很难。吏胥往往把持官府、贪赃枉法、为害社会,其原因是职官的无能与腐败,造成权力下移。自隋、唐创设科举制度后,中央及地方官员大多由科举入仕,这些儒生平时专习书史,未谙吏事,一旦做官,不得不倚重吏胥。清代规定,本省人不能在本省任官,连退休官员也不许过问地方政务,从外省来的官员要了解当地的情况,就只能在当地罗致僚属、吏胥,这样就为吏胥操纵官府开了方便之门。清代汪辉祖曾说:“吾友邵二云言,今之吏治,三种人为之,官拥虚名而已。三种人者,幕宾、书吏、长随也。诚哉言乎!今之为治,必不能离此三种人”(见《学治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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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5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