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喇嘛转世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喇嘛转世办法分类:【地域文化】 民国25年(1936)2月,由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公布。系依据24年(1935)12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的《管理喇嘛寺庙条例》第二条:“喇嘛之转世,以从前曾经转世者为限,其向不转世之喇嘛,非经中央政府之核许,不认为转世”及第七条:“喇嘛之转世、任用、奖惩、登记等办法,由蒙藏委员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规定而制定。共有13条,对达赖喇嘛等的转世作了详细规定,如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大喇嘛圆寂后,应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备案,由其高级徒众寻找具有灵异的同龄幼童2人,以为各该喇嘛的呼毕勒罕灵童,候补人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查核分别掣签。另规定在西藏境内的转世活佛,由蒙藏委员会咨行驻藏办事长官,会同达赖喇嘛缮写名签入于拉萨大昭寺供奉的金本巴瓶内,公同掣定,并说明如达赖喇嘛未经转世,应由驻藏办事长官会同班禅?额尔德尼或护理达赖喇嘛印务人员行之。还规定,当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呼毕勒罕掣定后,由该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呈请中央特派大员前往照料坐床,即于坐床之日将其呼毕勒罕字样裁撤;而在他们圆寂时,其印信由该地方长官咨报蒙藏委员会呈请派员护理,俟由中央特派大员会同该管地方长官照料坐床之日,呈明移授。 此办法的颁布对民国时期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进行起到了指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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