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回族禁忌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回族禁忌分类:【传统文化】 回族,共8602978人(1990年统计)。分布于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以宁夏、甘肃为最多。其主要禁忌有:(1)饮食禁忌。除《古兰经》规定,禁食自死动物、血液、猪肉外,还忌食马骡、驴、狗及一切凶猛禽兽之肉,忌食无腮之鱼,忌食非伊斯兰教徒所宰杀的牲畜。禁酒,怕引起对真主的不敬,宴会宾客,均以茶代酒。饭前饭后忌不洗手;忌在用餐时开玩笑;吃蒸馍、烙饼、觐时,忌囫囵啃嚼或用嘴直接咬,要掰作两瓣或更多小块,用手撕着吃。非伊斯兰教徒不可到水井、水塘或水缸自己动手取水,须由回族人代取或征得主人允许后再自取;饮后,容器中的剩水忌倒回井、水塘或水缸中。忌在水井、水塘附近洗涤蔬菜、衣物等。盛过禁食肉类之器皿禁用;若在旅途或特殊条件下,不得不借用非回族人的炊、餐具,须用大火烧过后再用;亦忌非回族借用自己的炊、餐器具。有些教派禁烟,并忌他人在自己家中吸烟、饮酒。(2)婚姻禁忌。订婚忌无“麦合尔”(即聘金)。伊斯兰教典规定:缔结婚姻的男方向女方交纳钱财,数量无规定,量力而行,多者不限。其作用在于巩固双方的结合。聘金交纳女方后,即成为女方个人财产,即使离异亦不得收回。结婚须择吉日。西北回族结婚时,新郎回到洞房后,不得转身闩门,须两手背着闩门。门闩好后。谁叫亦不能开。伊斯兰教允许离婚,认为是无奈却是合法之举。但禁忌把妇女无生育能力作为离婚或抛弃之理由。(3)丧葬禁忌。家有丧事,忌言“死”,而采用穆斯林用语,称死为“无常”或“归真”。入葬前,须为死者沐浴。称为“洗埋体”。要为穆斯林死者举行安葬仪式(阿拉拍语为“者那则”),但要回避三个时辰――日出、日中、日落。忌不速葬,认为亡人“入土为安,不得久停”。伊斯兰教典规定,3日之内必葬,不问风水,不择时日,就地而葬。旷日持久,人为导致尸体腐败,认为是对亡者的亵渎。若于旅途或他乡亡故,则于旅所择地而葬,禁载尸辗转回故乡安葬。在航行中暴卒,则为亡者举行“者那则”后,投入江海“水葬”。建造墓穴,禁用经火之物,如砖、陶石灰等,一般以木、石、土为原料。墓穴中可置少许防虫蚁香料,严禁任何陪葬物品。(4)语忌。云南回族忌说“肥”,往往以“壮”代之,如只可说“肉壮”,不可说“肉肥”。若说某人长得“肥”,会被认为是对该人的侮辱。忌用禁忌之物作比喻,如形容辣椒颜色“像血似的红”等。忌说“杀”,只能说宰鸡宰牛等。(5)生活习俗禁忌。忌在人前袒胸露背;忌在河岸果树下排便;忌在坟旁立猪圈养猪,忌别人提猪肉进回族商店、清真饭馆、食堂等;忌背后诽谤他人,议论他人短处。 回族人民普遍信仰伊斯兰教,有着自己的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活习惯。宗教上,伊斯兰教教义规定,严禁信仰多神,禁止从事算卦、相面、看风水及魔术等有迷信色彩的职业。生活及人际交往上,禁止懒惰、游手好闲、骄傲、恶语伤人、毁谤和骗人。禁止赌博、放债、偷盗和抢劫。饮食卫生上,《古兰经》规定有四种忌物不得食用:自死动物、血、猪肉、非奉真主名义宰杀的牲畜。具体说,回族人民忌吃猪、马、驴、骡等不反刍或平蹄类动物肉,不吃任何未经奉真主之名而进行宰杀手续的自死动物禽类肉,不吃残暴食肉动物如虎、狼、鹰、蛇等肉。回族人民饮食,一是遵从《古兰经》规定,一是考虑营养、清洁,合乎此二条件的,如牛、羊、鸡、鱼及各种蔬菜、水果等,就都是可用的食品。另外,按《古兰经》规定,穆斯林忌酒忌烟。回族人民有讲卫生的传统习惯,凡水井都有盖,可称作加盖井。水源附近如泉眼、河坝等处不许牲畜饮水,也不许有人在这里洗衣洗澡。用剩的水不能再倒回井内。家里大多准备两种装水用具,一个专供“大净”、“小净”宗教仪式用水,这叫净水;一个供饮食洗衣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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