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妻母报嫂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妻母报嫂分类:【中国民俗】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中国文化家庭中的一员,北京人的婚姻形态基本上与中原一致,史料中很少见到有特殊的情况。但进入唐代末年以后,北方少数民族不断南下,最终由契丹人建立了辽国。此时,北京的婚姻形制也因北方少数民族的介入而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比较典型的要算“妻母报嫂”习俗。 “妻母报嫂”是北京北部许多少数民族拥有的一种婚姻形制,又可称为“收继婚”、“转房”或“接续”。其具体含义是:父死则妻其后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这就是说,收继婚可按收继者与被收继者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同辈收继,即弟收兄嫂或兄娶弟妇;一种是异辈收继,即子收庶母、侄收婶母、孙娶继祖母等。此种婚姻俗制的形成,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保证家庭或家族财产的稳定性,不致因寡妇再嫁使得财产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 “妻母报嫂”的婚姻习惯在北京周围的许多少数民族,如匈奴、乌桓、契丹、蒙古等族历史上都存在过。《史记》卷110《匈奴列传》载:“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后汉书》卷90《乌桓列传》:“其俗,妻后母,报寡嫂。”《隋书》卷84《突厥传》:“父兄死,子弟妻其群母及嫂。”契丹人也有此俗,文惟简《虏廷事实》载契丹“娶其妇于家,而其妇身死不令归宗,则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至于后来的蒙古族,也有“收嫂为妻”之俗。 显然,“妻母报嫂”婚制是原始群婚的遗风,是原始群婚晚期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氏族的群男为共同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氏族的女子为共同妻子的习俗在后代的变异。在这种习俗中,女子一旦出嫁,就成为丈夫家族的私有财产,“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金史?后妃传下》)。其直接后果就是,“无论贵贱,人有数妻” ① 。 据《后汉书?匈奴传》的记载,汉元帝时,出于和亲的目的,王昭君出塞,嫁匈奴呼韩邪,呼韩邪死后,其前阏氏子继承王位,也想娶昭君为妻。昭君不愿意,就上书汉成帝想返回汉朝,但成帝勒令她依从胡俗,昭君只好嫁给后单于阏氏,并生了两个女儿,长女为须卜居次,小女为当于居次。这就是典型的“妻母报嫂”习俗的事例。 北京地区流行“妻母报嫂”婚姻习俗是从辽代开始的,其原因显然是受入居北京的契丹人的影响,事实上,这一习俗也多存在于居住于北京的其他少数民族中间,久而久之,居住在北京的汉族人也开始采取这种制度,并一直保持到清代。 辽代北京,契丹人“妻母报嫂”是常见的现象,契丹人对此不仅不视其为陋俗,还要写进墓志铭中。这种风气也影响到北京汉族人,比如刘二玄娶秦晋国妃一事就是如此。秦晋国妃生前是燕京大族刘二玄之妻,但现代考古工作者却在上京耶律宗政的夫妻合葬墓中发现了她的墓志。原来,秦晋国妃的第一任丈夫是圣宗之弟耶律隆庆,他是南京留守,被封秦晋,其妻也就被封为秦晋国妃。耶律隆庆死后,圣宗下诏让隆庆之子耶律宗政娶其继母秦晋国妃。宗政与国妃本表兄妹,并小国妃2岁,且宗政受中原文化影响,就以“违卜”的名义拒绝了这门亲事。圣宗于是下诏将国妃嫁给了燕京大族刘二玄。可国妃死后,道宗并未忘却前事,下令将她与已死的宗政合葬。从墓志上看,秦晋国妃深受汉文化影响,但在婚姻问题上并没有恪守传统的儒家道德规范,只不过因耶律宗政不愿意,才改嫁刘二玄。而刘氏家族本世家大族,对本为本族主妇的国妃死后葬入他人之墓的事竟未曾提出异议,表明契丹婚俗对汉族传统观念的冲击有多么的强烈。 元代蒙古人也实行“妻母报嫂”制度,元太祖的女儿阿剌海别吉的婚姻史就是典型的例子。据《元史?阿剌兀思剔吉忽里传》记载:“太祖留阿剌兀思剔吉忽里,归镇本部,为其部首昔之异议者所杀,长子不颜昔班死之,其妻阿里黑(即阿剌海别吉)携幼子孛要合与?镇国逃难……孛要合幼从攻西域,还封北平王,尚阿剌海别吉公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阿剌海别吉起初嫁过阿剌忽央,后来嫁给孛要合时,她是孛要合的庶母。蒙古人的这种婚姻俗制进入了《元典章》,从《元典章》中,我们可以找到其婚姻习惯,如弟弟可以接兄收继寡嫂;弟弟与寡嫂逃亡后,亦准收继;弟弟可收继要守志的寡嫂;弟弟可以收继未结婚的嫂嫂;弟弟已收寡嫂,还可以再收继未婚的嫂嫂,等等 ① 。 元大都城内的汉人本无“妻母报嫂”习俗,但久而久之,受蒙古人的影响,也有了收继婚。起初,元政府并不承认汉族收继婚的合法性,至元 七年(1270年)曾由尚书省出榜晓谕,不许汉人、渤海人等收继,次年颁发圣旨:“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可不久,却承认了汉族异辈及同辈收继婚的合法性,允许收庶母、嫂为妻。但是后来,政府又对汉族收继婚进行限制,禁止异辈收继和同辈收继中的兄娶弟妇,使得弟收兄嫂成为元代惟一合法的汉人收继婚形式。这种收继形式实际上只存在于下层贫民之中,讲究礼制的士大夫们则视其为“乱伦”行为,不仅不依俗而行,相反大加抨击。蒙古三娘子是北京历史上一个极具传奇色彩的人物,是蒙古俺答汗的外孙女,被俺答汉娶为小妻。因明王朝封俺答汉为“顺义王”,她也因之封为“忠顺夫人”。明代中叶,俺答汉不断南犯,与明王朝战争不断。隆庆议和之后,双方通贡互市,三娘子也辅佐俺答汉主持蒙汉贡市。三娘子在俺答汉部中地位显赫,本人又识大体、明事理,诸部都受其约束。万历九年(1581年),俺答汉死,其子黄台吉袭“顺义王”封号,并按本族习俗,欲娶美貌的三娘子为妻。三娘子深知本族习惯,但嫌黄台吉年老多病,于是率众西走。黄台吉穷追不舍,蒙汉贡市因而停滞,影响了明廷与蒙古的友好关系。明朝宣大总督郑洛审时度势,于是致书三娘子,劝她以大局为重。三娘子终于同意嫁给黄台吉,蒙汉封贡关系得以继续。结婚四年后,黄台吉又死,其子扯力克继承权力。此时,三娘子自练兵万人,筑城别居。郑洛恐怕蒙汉贡市又受影响,于是致书扯力克,促其与三娘子结合。扯力克既想得到“顺义王”的封号,又为三娘子的美貌所动心,加上此时的三娘子与他年龄相当,于是决定尽逐诸妾,只娶三娘子为妻,三娘子也因此第三次被封为“忠顺夫人”,继续主持通贡事宜,与明朝关系亲密。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扯力克死去,其孙卜失兔以长孙嗣为“顺义王”。卜失兔按习惯向三娘子求亲,苦恋数年,终于在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同忠顺夫人结婚(《明史?外国传八》)。不久,三娘子去世。她一生中数度易嫁,自隆庆至万历中期30多年的时间中,使得蒙古与明王朝的通贡互市关系得以发展,对北京与西北民族关系的改善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在北京历史上有着极高的地位。 “妻母报嫂”意味着通婚的双方不受辈分的限制,这是这一习俗典型的特征。通婚不论辈分对幽燕汉族习俗也有影响。比如张俭,他是马直温妻子张氏母亲的外祖父,张氏母亲是晋国夫人郑氏。因为张俭的女儿嫁给郑弘节,而外孙女郑氏又嫁给张俭的侄辈张嗣复,生张绾,因此张俭是张绾的叔祖父辈,这是按父系排的辈分。如果按母系排列,张俭应该是张绾的曾外祖父辈,因为张绾是张俭外孙女郑氏之女。这种婚嫁不论行辈的做法显然是受契丹人的影响,尤其是张、郑二家与契丹统治者关系密切,因此在婚姻习俗上受其影响也非常正常。在北京,对“妻母报嫂”习俗的反对可推至元代。蒙古人入居北京之后,与汉文化接触日久,终于认识到这一婚姻习俗的落后之处,习俗也随之有变。比如阔阔歹侧室高丽氏就拒绝了拜马朵儿赤的收继,而帖木儿不花对此表示了极大的同情和支持,他说:“谁无妻子,安能相守至死,得有如此守节者,莫大之幸。”(《新元史》)鲁国大长公主祥哥剌吉“蚤寡守节,不从诸叔继尚,鞠育遗孤”(《元史?文宗纪二》)。还有弘吉剌部人脱脱尼,夫死后拒绝前妻之子“以本俗制收继”的要求,并斥之说:“汝禽兽兽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元史?列女传一》)这是蒙古婚俗“汉化”的结果。明王朝建立以后,对元代这种落后的婚俗更是严令禁止,明《大诰》中,严禁依照元习,如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弟收兄妻、子承父妾等胡俗。清代,早期还保留着女真收继婚的旧俗,如皇太极就不论辈分,既娶蒙古科尔沁贝勒莽古斯的女儿为孝瑞后,又娶了他的孙子为孝庄后。后来,皇太极终于认识到了这一习俗的不合理性,下令严厉取缔:“自今以后(即1638年),凡人不许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婶母、嫂子、媳妇。”(《清太宗实录稿本》)满人入关后,这一规定也成为通行的风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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