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务与家产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家务与家产分类:【中国民俗】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也称“家事”、“家政”,通常指一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事务。汉代荀悦说过:“天下之本在家。”(《申鉴?政体》)家庭具有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在政治生活、物质生产、日常事务等方面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政权和宗教无法取代的。 家务的第一大类是日常的经济生产和经济活动。家庭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农民家庭的主要经济职能就是从事社会的简单再生产活动,即农业生产及家庭手工业生产,也就是常说的“男耕女织”,“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汉书?食货志》)不耕不织,无法度日。山西农村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行集体化生产,家庭的生产职能有所减弱。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又恢复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因此,春种夏锄、秋收冬藏,就成为家务的主要方面。城市家庭的经济活动则主要体现于上班挣钱。如果一个家庭缺乏正当的经济来源,就难以支撑,因此就要想办法广开门路,如开办小卖铺、从事第二职业等,以补贴家用。 家务的第二大类是日常的琐碎生活事务。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一日三餐,做饭洗碗;从头到脚,穿衣戴帽;洒扫庭除,缝补浆洗;出出进进,吃喝拉撒等等,都是平凡琐事,却人人不可离开。 家务的第三大类是较大事情的铺排,如红白喜事、修房盖屋、儿婚女嫁、亲朋交往、逢年过节等等,都要按照通行的习俗处理好,否则就会招来不满,闹下意见,甚至于结下仇怨。 以上日常家务,琐碎细小,但它们能影响到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婆媳、翁婿的感情,能体现出一个家庭的家教家风。数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虽然历代都有,但并不很普遍,至少在整个社会上不占主导地位。占大多数的是两代或三代同居,即父母辈与子辈,或祖辈与子女、孙子女辈住在一起。许多家庭往往在儿子成年娶妻之后,便将其另出来,分灶析居,成为一个新户。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在平民中是最普遍的。自然,家务的决策就靠丈夫和妻子。旧社会当家的一般是壮年男子,在大家族中则是长房长支的壮年男子。极个别的大家族二三百年未分异,十几世同居共食,人丁七八百乃至近千,而当家主事者为一人,因此俗称“家有千口,主事一人”。一般的小型家庭,中壮年丈夫为当家人,俗称“掌柜的”,又有“前三十年看父,后三十年看子”,意思是父亲当家理事在前三十年,儿子当家理事在后三十年。民间所说“三十而立”,亦指男子三十岁以后应该当家理事了。家庭内的重大事情往往由当家的最后定夺,而日常的家务琐事常由家庭主妇操持,俗称“内当家”。事实上,只有夫妻二人共同持家理财,家庭才能和睦兴旺,正如谚语所说:“男人是搂柴(财)的耙耙,女人是捆柴(财)的腰腰(绳绳)”,“男人是耙耙,女人是匣匣,不怕耙耙缺了齿,就怕匣匣没了底”。 当家主要在理财,理财主要靠计划。俗话说:“吃不穷,喝不穷,不会计划一世穷”,“算了再用,吃穿不穷,用了再算,山空海干”,“出门走路看风向,穿衣吃饭量家当”。勤俭持家,细水长流,是山西人操持家务的良好习俗和美德。“勤俭质朴”、“风淳俗俭”、“俗尚勤俭”、“人民敦朴,不尚奢华”、“俗尚俭啬”,这些字句在旧县志中多有记录。 当家理事还要注意家庭和睦。谚语说得好:“家和日子旺,人和事业兴”,“不怕家底薄,只怕家不和”,“家吵必败,和气生财”,“夫妻和,家道成”,“家要和,媳敬婆”。家人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祖辈和孙辈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婆婆和媳妇的关系、嫂嫂与小姑的关系等等,其中最基本和最难处理的是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俗话说:“无梁不成房,无妻不成家”,“男以妻为室,女以夫为家”,“夫妻和,全家乐;夫妻吵,全家跑”,“家有千斤担,妻挑五百斤”,“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宽”。夫妻同心同德,就能家业兴旺。夫妻间发生点小矛盾、闹点小摩擦是常有的事,但往往是“吵架不记仇,取和被里头”,街坊邻居听听劝劝即可,不必认真拉架。山西梆子《打金枝》,说的是金枝女,自视是皇帝女儿,不给公婆拜寿而吵架的故事,驸马郭暧怒打妻子金枝,公公郭子仪绑子向皇帝即亲家公请罪。唐代宗并未加责,与沈后一起劝说少年夫妻和睦相处。代宗对郭子仪说:“不痴不聋,做不得阿家翁。儿女闺阁中语,不必挂怀。”正是民间谚语所说:“长归长,短归短,媳妇不归公公管。”公公装聋作痴,权当小两口是玩耍哩,因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家庭中婆媳较难相处,往往把儿子夹在中间,左右为难。俗话说:“家庭和不和,关键在婆婆”,“媳妇接进门,要当女儿待”,“会当媳的两头瞒,不会当的两头传”。又说:“女孝不如婿孝,儿好不如媳好”,“一辈好媳妇,三辈好儿媳孙”,“婆媳亲,家业兴”。总之,婆媳相处和睦,婆慈媳孝,实是全家之福。 家产,俗称“家业”、“家当”、“家财”,是全家所拥有的产业。过去一般有明财和暗财之分,明财有田地、房屋、牲口、农具、家具等,暗财指外人不易发现的金银财宝。比如祁县乔家堡村的“在中堂”,其资财有明有暗,明者包括票号、钱铺、商号、当铺、茶庄、粮行、土地、房屋,粗略估计,在其极盛之期达700万~1000万两白银。但其暗财即金银玉器珍宝古玩,则无法考究。乔家数代都是金石爱好者,最珍贵的是一套石印,共72块,全由田黄、墨玉、鸡血石制成,这套石印,每块上刻一句话,合起来是一整篇《文昌帝君阴骘文》,系明代著名篆刻家文彭手制,贵于黄金,价值连城。普通家庭,做父母的总是在抚育子女的同时,千方百计积攒钱财,起房盖屋,添置家具,为儿子娶媳成家,给子女留一份家业。 凡是保持旧时的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家产归公,子弟不得私有,而由家长支配。现在民间仍有“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家庭,但与旧时的家庭大有不同,兄弟之间早已分灶析居,各自独立。兄弟同居在一起,本应和睦友爱,然而却经常发生矛盾,财产问题是导致兄弟反目的主要原因。宋代以后,民间普遍实行兄弟之间财产均分的习俗。 关于家产的风俗,主要表现在家产的分割与继承方面。大致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长子为主要继承人。分家的时候,长子要分得多,分得好。民间故事中的哥俩分家,常常是大哥占有好房好地好牲畜,只给弟弟一间茅草屋,或一头老牛,或一只小狗,几亩赖地。由于弟弟的勤劳善良而生活好了起来,哥哥则因为贪财妒忌而穷困潦倒。人们同情弟弟,实质上是对这种家产继承的批判。 第二种,是以幼子为主要继承人。在长子、次子结婚后,分门另过,带走部分财产,其余财产留给幼子和父母。还有一种情况是分家时,老人和几个儿子各有一份,但幼子尚小,需与老人一起生活。幼子要负责养老送终,老人的财产归幼子继承。 第三种,是老人与几个儿子平均等分财产。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哪个儿子赡养老人,老人的财产由哪个儿子继承。或者是共同瞻养老人,老人去世后,将老人的遗产再行分配。 第四种,是女儿为继承人,因没有儿子,招女婿入赘,财产由女儿继承。 山西民间习俗,女儿没有家产继承权,无论出嫁与否。未出嫁的女儿一般可以分得少量的嫁妆钱,以备以后出嫁时陪嫁所用。另一项习俗是“出继”与“过继”。家庭中如没有儿子,则从近支侄辈中抱养一人为自己的儿子,俗称“过继”,另一方则为“出继”。过继儿子为族中大事,要举行仪式,并立下“继单”存照。如抱育别族或异姓之子,异姓之子要改随养家姓氏,并正式立约,其格式略为:“立约正契,爱家团结,合情同意,满家热情,从×年×月×日起,×村×××给予×村×××子男一名,即日起子男换姓改名,致忠尽孝,从不改姓,加入该族,顶门立户,合族同意,诸家甚喜,满分家财,给予子男族规所管。空口无凭,立约为证。家辰×××,族人×××,立约代言人×××,×年×月×日立。”过继来的儿子成为正式家庭成员,享有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利,也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许非理遣还。如果养家以后又生了儿子,养子的去留有两种:一种是重返本生之家,与养家脱离关系;一种是仍留养家,与亲子并存,以仍留养家为常见。 分家,又叫“析居”、“分灶”,晋中一带叫“分门另过”。分家时,普遍是请同族有威望者和村中干部或为人正直者主持,也有请舅舅出席者,他们可以公证、调解和裁决分家事宜。分家的基本原则是按财产质量和价值,平均分割。如兄弟间和睦逊让,商商量量,好离好散。如商量不易,则采取抓阄的办法,抓到哪份算哪份,不得反悔,谚云:“万贯家财阄上死。”分家时,如果父母欠有外债,债务也要分配给各兄弟归还。如他人欠父母债务,一般由长子负责索还,然后平分。分好后,写分家书数份,写明分家办法,主要财产清单,选择吉日举行家宴,祭祖放炮,各人及中人在分家书上签字画押,各执一张为据,写明“彼此照单管业,各立门户,永无争差。” 分家后,父母如若年壮有力,自然可以独立生活。如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就有赡养老人的问题。现在山西流行的有:老人单独立灶,儿子们分摊粮、款;老人固定在某个儿子家吃饭,其他儿子按规定交摊粮、款;老人的土地交给某个儿子耕种,由他负责老人的粮食,其他儿子摊钱;老人轮流到几个儿子家吃饭,日数由兄弟共同议定。对老人是否孝顺,分家以后特别是老人年迈以后,最显分明。山西普遍流行一个民间故事《九子不如石子》,说的是一家有九个儿子,没有一个儿子和媳妇孝顺老人,有人就给他出了个主意,做一个箱子,里面装上碎石子锁上,形影不离,并放出风声,箱内为银子,谁孝敬老人,百年后归谁所有,于是儿子们争相孝敬,好吃好喝相待。老人去世后,九个儿子互争箱子,待打开时,原来是一堆石头,因此有“九子不如石子”的俗话流传。由于受商品经济的冲击,农村中现代文明与传统习俗已发生冲突,几代同居共灶的家庭已极少,早早分家的现象极普遍,就连独生子,结婚后也要分门另过,父母也情愿各自立灶,以免口舌是非。 分家的时间,往往选择在农历二月或八月,有“二八月,两火平”的说法。山西有许多深宅大院,多为大家族所建和传继,有的保存几百年而没有毁坏,除了地理、社会等诸因素外,还有在财产继承和析居的方法上有一套特殊习俗,即“调角分房法”。如兄弟二人析居,要共分三间房产,通过族长和家主协商,按调角分房法,将房之上下间分算,兄分其下彼上,弟分其上彼下,这样,一间房屋上下两人分有,谁想拆毁,都要受到对方的牵制,结果只能转让而不能拆除。依靠这种分房法加上承业守业的传统思想,这些深宅大院虽几易其主,但只是产权变而建筑存。比如襄汾县丁村民居,建于明清之间而至今保存完好的四合院,仍有40余座,为我国北方稀有的民居建筑群,其所以能保存至今,与分家时的“调角分房法”不无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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