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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家庭和家族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家庭和家族

分类:【地域文化】

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它是由几个或更多的同姓家庭在血缘关系基础上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以家庭为其组织形式。家族不仅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本身又是重要的民俗事象,具有自己许多独特的社会功能。它保证家族按父系或母系血统延续发展,调整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组织家族内部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同时,它又以族长为代表,维护家族的利益,处理家族的涉外事务,防御外敌,祭祀祖先,扶老育幼。因此,它是一个多功能的社会共同体。

客家人的家族是客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和民俗活动事象。

客家人的家族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其组织形式――家庭结构,也不断发生演变。作为古代中原汉族居民的一部分,客家先民的家庭结构以传统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居多。如唐代张公艺九世同居,宋代的陈?十三世同居,都是客家社会早期家庭组织引以为荣的典型。由于客家先民千百年来不断颠沛流离,过着极不稳定的移民生活,因而使其家庭结构和规模不断缩小。尤其是在粤东侨乡,出番过洋谋生的人很多,很多家庭的成员在海外成家立业,几代同堂,几十口人共处的大家庭逐渐演变成祖孙三代、七八口人共居的中小家庭。但客家人毕竟是中原汉族的后裔,受中国传统的“多子多福,子孙满堂”伦理观念影响至深,总以“四世同堂”、“五世同堂”为荣耀。他们不愿意看到儿孙分家,各自为居,就建造了许多大围楼、围龙屋,让同姓的数十户、甚至上百户的人家共同居住,形成客家社会特有的数世同堂,多户共居的大家族。另外,历史上客家先民多举族南迁,历经艰难险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抵御外敌,避免同当地原住居民发生土地争执和各种矛盾冲突,客观上也需要建造围屋类的大屋舍,实行集体居住。因此,聚族而居就成为客家社会的重要组织方式。这种大家族完全依靠族人自己的力量进行生产和生活,很少同外界往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堡垒式社会。不过这种大家族与传统的大家庭有所不同,它只是一种松散的血缘亲族组织,其子弟与父兄(族长)经济上不同财,法律上已分户,各自独立谋生,只是住在大围屋中,在思想上保留大家族的观念和习惯而已。

1.家长制。客家人的家庭中,实行传统的家长制。家长作为一家之主,一般由家中的长辈担任,全权处理家中涉内涉外的重大事务。但客家人的家长制同汉族传统的家长制也有所区别,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与汉族其他地区主要以男子当家长的传统不同,客家人中妇女当家长的相当普遍。这是由于客家人地处穷乡僻壤的山区,男人多外出谋生,妇女在家承担了耕耘劳作、持家教子的重担,履行一家之长的职责。美国传教士罗伯特?史密斯对客家妇女担任的这种社会角色十分赞叹,他在《中国的客家人》(Hakka of China)一书中说:“客家妇女真是我所见到的任何一族妇女中最值得赞叹的了。在客家中,几乎可以说,一切稍微粗重的工作,都是属于妇女们的责任。如果你是初到中国客家地方居住的,一定会感到极大的惊讶。因为你将看到市镇上做买卖的,车站、码头的苦力,在乡村中耕田种地的,上深山去砍柴的,乃至建筑屋宇时的粗工,灰窑瓦窑里做粗重工作的,几乎全是女人。她们做这些工作,不仅能力上可以胜任,而且在精神上非常愉快。”《嘉应州志?礼俗卷》载:“州俗土瘠民贫,山多田少,男子谋生,各抱四方之志,而家事多任之妇人。故乡村妇友,耕田、采樵、织麻、缝纫、中馈之事,无不为之。洁之于古,盖女工男工皆兼之矣……古乐府所谓‘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不啻为吾州之言也”。

二是家长和当家人有所区别,有的家长年老力衰,不能胜任家中繁琐事务的重任,就把掌管家庭事务的权力下放给后辈做,当家人只是挂名而已。因此真正的当家人不一定是家长本人,而是由家长指定的掌管家务的负责人。

2.族长制。客家社会的大家族实行族长制领导,族长不是世袭家传,也非官府委任,而是由族人一致推选出那些有钱有势、有名望、有学识、辈份较高的长者担任一族之长,俗称老大、叔公头、父兄。旧时,这些族长掌握全族的政治、经济、法律和宗教大权,管理族中的婚丧嫁娶、生育成年、祭祀活动,处理家庭纠纷,发展公益事业(如建学堂、兴水利、修桥筑路等)。他们依靠族规,对族人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对违反族规的人实行严厉的族法惩罚。有些大姓的族长甚至掌握地方上的政权,他们的家寓或公馆就是“衙门”、“公堂”。如五华县的张谷山,是该县张姓的“族撑”,把持五华县政。凡是新上任的县长,都要带上厚礼去拜会他。有些大姓旺族为巩固姓氏家族的团结,维护家族利益,组织地方性家族组织――宗族自治会。这种宗族自治会一般是设在县城和较大的乡镇所在地。宗族自治会设理事监事,由理事会、监事会推举正副会长。

族规。族规是家族中的不成文法,对族人有着极大的约束力。如大埔县张姓族规七条,包括兴学校、审嫁娶、读祭礼、行同恤、严族法等,其中行同恤是指:凡是孤苦零丁之人,实行抚恤。还规定:间有以强凌弱,以众暴寡者,由族众以评论,付诸公断。梅县黄姓族规,包括敦孝弟、睦宗族、和乡邻、明礼让、端士品、隆师道、戒犯上、戒争讼、戒异端、戒法律等,有些族规还禁止赌博。

3.成家与分家。客家家庭制度中的成家与分家制,均沿袭古制,即家中的男孩到了出花园的年龄(16岁),即可成家。但成家不等于另组家庭,许多家庭兄弟婚后仍住在一起。也有数代不分家的家庭。这类家庭往往因为家庭主要成员长期分隔海内外,上一代的家长没有安排分家,下一代人也不能作主分家,因而维持现状。但这种家庭只是财产未分,但成了家的兄弟多已分灶吃饭,各自谋生了。

客家人的分家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父母作主,在父母健在或临终前作出安排,但分家产则是在父母死后按其遗嘱规定进行。偶而也有生前分家产的,但如此则要留出一部分家产作为老人养赡和丧葬之用。二是由兄弟协商,如果父母在世时未明确作出安排的,则长兄为父,由长兄牵头。兄弟间对家产分配有异议的,要请族长或有威望的长辈来主持公断。兄弟分家后,对父母的赡养有两种情况:一是按传统习惯,“亚公随长孙,父母黏满子”,即由长孙家负责赡养仍健在的祖父母,父母则跟小儿子家一起生活。在分家时,也将祖父母或父母亲的那一部分房屋田产和赡养费划给负责赡养老人的那一家。二是由祖父母、父母自己作主跟哪一户儿孙生活的。三是由兄弟共同负责赡养或父母独成一户,或到兄弟各家“轮食”。后一种方式多为社会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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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8: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