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弃市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弃市分类:【传统文化】 刑名。即于闹市执行死刑以示众。《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对于涉及人伦纲纪之犯罪行为往往施以此刑。《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又《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汉代沿用。《汉书?景帝纪》中元二年(前148)“改磔曰弃市”颜师古注:“弃市,杀之于市也。” 我国古代的一种死刑。谓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示众。《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史籍中记载秦朝也有弃市刑,《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汉书?景帝纪》引颜师古曰:“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汉代的弃市为斩首,魏晋以后则为绞刑。隋唐以后斩、绞、枭首、凌迟诸死刑,都采取弃市的方式,将尸体示众,以达到恐吓人民群众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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