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张斐的法律思想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张斐的法律思想分类:【传统文化】 张斐,生平事迹不详。大约与刘颂为同时代人,曾为西晋《泰始律》作过注解,是著名的法律注释家,著有《律解》和《汉晋律庐注》,已失传。在西晋早期,他任过明法掾。明法掾,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属官,负责研究和解释律令,系以学者充任。他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1.“礼乐抚于中”。张斐认为,晋《泰始律》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揭示晋律是以宗法等级的“礼乐”为立法宗旨的,也表现他自己注晋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礼乐”。他论述礼刑关系时说:“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把礼乐看成是刑法的指导。他认为有了这样的法律,就能“遵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2.“理直刑正”。张斐强调司法中必须遵循“理直刑正”的原则。“理直”,指符合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刑法原则。“刑正”即依法断刑、有罪必罚、罪刑相当。“理直”是“刑正”的前提。张斐的律注中提出一些保证他“理直刑正”的措施,第一要定性准确。张斐对一些犯罪概念作了注释:“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然谓之失”。“两讼相趣为之斗”、“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意谓之谋”,“取非其物谓之盗”等等,具有一定科学性。还有一部分罪名是从纲常伦理上注释的:“亏礼废节谓之不敬”,“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谮贵谓之恶逆”等等,体现了“礼乐抚于中”的精神。第二是根据客观形势量刑,即“随事轻重取法”。为了灵活处刑,他主张类推和适用判例。第三是实行“刑”、“理”、“情”相结合的审判方法。他说“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情”是犯罪动机;“理”是弄清犯罪动机的关键;“刑”是实现“理”的手段,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可见“理”是核心,断案应从“理”出发,以理求情,“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声”,这样才能“随事取法”,依法办事,“理直刑正”,因此张斐是不反对“原心定罪”的。3.慎其变审其理。张斐在论述到法律的适用时,十分注意经常遇到的许多所谓“无常之格”。“无常之格”即“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通经时,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何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所理似故纵;持质似恐?。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这类所谓“无常之格”是异常复杂的社会生活所决定的,同时又是需根据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加以裁断的。他们常是法律律文所未曾规定,也不可能完全规定的内容。因此就要求在法学理论的探求和适用法律律文过程中注意“慎其变、审其理”。张斐十分重视以“无常之格”作为律文的补充,从而达到更好地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服务的目的。当然,张斐作为封建统治阶级政治代言人,所作的种种是为维护封建地主利益和传统观念服务,这是由他的阶级地位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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