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御笔断罪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御笔断罪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宋代审判制度。宋太祖时常亲自断案,至徽宗时便常依御笔手诏断罪,称“御笔断罪”,亦称“特旨处分”。其特点为:判决不依法,“出命制法,轻重予夺在上”(《宋史?刑法志》);不准到其他任何部门陈述冤抑;不得延迟执行,如承接御笔判决延迟3日执行,则以大不敬论处。御笔断罪使皇帝经常不符合现行法律任意审断案件,故宋代司判审判中形成只听上级行政命令而不依法律的恶习,造成冤案。岳飞蒙冤即因秦桧弄权,经御笔断罪所致。御笔断罪制度是“法之不行,自上犯’”(《史记?商君列传》)的典型体现。充分说明以皇帝为首大小官僚的违法行为,是封建法律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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