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恢复和整顿小学实施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恢复和整顿小学实施办法分类:【地域文化】 1948年9月在青州召开的第三次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对前几年的教育工作进行了总结,研究制定了《恢复和整顿小学实施办法(草案)》,并经山东省政府通令各地试行。《办法(草案)》规定:(1)为统一村财政收支,初小定为公办,其设学地点,由县统一计划规定。如在教育发达地区,人民迫切要求办学,公办不能满足需要者,应允许其民办,个别村庄民办经费不足时,可酌予公助。(2)公办小学可选较大村庄或较密集之村庄设立,以便附近儿童入学。(3)中心小学为辅导性质之学校,其任务为辅导本学区内各小学之业务,提高教学效能,并负责组织教师业务学习。(4)公办初、高小之设立,均须经县核准,私立与民办小学亦须呈报县府备案,县区并应予以领导与帮助。(5)小学定名,不论公办与民办,均以所在村命名,如初级小学则称×县×区×村初级小学;初高级合设者则称×县×区×村完全小学;私立小学则冠以“私立”字样,民办则冠以“民办”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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