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慎刑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慎刑司分类:【传统文化】 官署名。清代审理府属三旗刑事案件的机构。初名尚方司,顺治十一年 (1654) 设,十二年改为尚方院,十八年改为内刑部,康熙十六年(1677) 改为慎刑司。司署设郎中2人,员外郎8人,主事1人,委署主事1人,笔帖式19人及书吏、鞭隶、苏拉等25人 其职掌是: 审理府属三旗刑事诉讼案件;负责定拟府属文武官员的处分; 处理太监犯罪案件: 管理犯人监禁、发遣等事; 收犯人赃款及赎金交于广储司银库。与慎刑司有关的机构有管辖番役处。设值年司员2人,以内务府官员兼充,以下有笔帖式4人,番役40人,正副头目各4人,掌缉捕之事。奉文缉拿案件,定限3月。如6月不能拿获,值年司员记过1次,并将头目责处。拿获案犯之后,由值年司员审明呈堂,咨送慎刑司讯办。以其职掌与慎刑司有关,《光绪会典》卷95把它列在慎刑司之下,《清史稿?职官志五》则直说它隶属慎刑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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