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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村规民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村规民约

分类:【中国民俗】

村落是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对其成员的生活及日常行为自然要做出规范,要求成员遵守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这就是乡规民约,以维护这个基本的社会群落的秩序稳定。这类规则多集中于道德伦理方面。下面即以侗族为例,略作介绍。

在侗族早期的乡规民约即“款条”中,为维护本部落内部的稳定安全,即涉及不许劫杀偷盗等内容。在晚期,侗族的“款条”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形式。这些“款条”由“款”组织议定。大致可分为刑法性的、民法性的、誓言性的、规劝性的四个方面,其表现形式为口头传颂的“六阴六阳”之中。《六面阴事》相当于侗族地区的死刑条律。内容涉及严重危害侗族社会的言论和行为(主要是行为),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偷牛盗马,偷金窃银,乱伐山林,抢劫杀人,勾生吃熟(内奸),掘坟偷葬等。若有触犯《六面阴事》的,款首须召集款众公审,当众处以死刑。这类款条既是对社群中的个人伦理道德的约束,又涉及社区的治安稳定与社区发展(乱伐山林类)。通过这些款条,侗族社会的稳定与文明的生活方式得到保证。

民法性的款条,集中在《六面阳事》:不许拆散家庭,不许弄虚作假,不许偷放田水、不许小偷小摸,不许移动界石,不许勾鸡引鸽。触犯此类条款者,不会被剥夺生命,但得为自己的行为接受公众的惩处。这类条款仍是侧重于社会生活的伦理道德方面,特别是针对建立正确的婚恋家庭观念,在第一条和第六条分别作了规定,为建立正确的社会伦理秩序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对封建包办婚姻起了维护作用。

黔南水族村落 (陈国安摄)

誓言性的款条是全村人或几个至几十个村寨的人们进行某件事之前为了团结一致、胜利完成这件事而进行宣誓的款条。

规劝性的款条较多,流传较广,内容也各有差别,其总的目的是劝诫人们不做坏事,多做好事,是一种具有较强的伦理价值和道德意义的批评性戒条,体现了侗族人民纯朴高尚的道德情操。其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规劝权势者、告诫人们分清敌我、对弃妇的男子和行为不正派的妇女的批评、规劝夫妻和睦、批评好逸恶劳者、规劝人们尊老爱幼、规劝父母不要偏护孩子的不良行为等等。

清朝道光年间,锦屏县婆洞地区因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联姻要按六礼规定进行,使本来俭朴的侗族婚礼变得礼仪繁琐、财礼繁重。为改变这种情况,立了一面款碑,提出了“八议”,对婚礼进行改革。这个款碑不仅体现了村落的作用,还具有更深层的文化意义,记载了侗族村落的社会生活的演变情况。

黎平县东郎乡南江寨边的一块石碑,明文禁止人们穿绸缎,阻止白银外流。这在当时鼓励了种棉纺织,保护了侗布市场,促进了民族自然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侗寨的群众大会仍在鼓楼内举行,讨论的内容则由乡规民约转移到农村在社会变迁时期的各类重大问题:土改、互助组直到承包责任制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很多村寨又恢复了款碑的形式,把具有新内容的《乡规民约》刻在碑上,立于寨边,大家共同遵守。村规民约仍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纽带。

除款条这种显在的乡规民约外,侗族还有一种带习惯法性质的规约,即“打标”。侗语称其为“多标”,客家人称为“打标”。它是用山区随地可见的芒冬草或其他植物,或者生产工具等作为某种标志。常见的有山标(规定可劈柴、开垦的地方及柴草等生活资料的占有)、鱼标(以草标加红纸插于河塘中,表明鱼已为人占有)、水标(提示泉水是否可饮用)、田标(警示孩子不可入内破坏或田内有鱼,不能放鸭)、寨标或门标(村内或家里有特殊情况,如瘟疫、生孩子等,外人不可入内)、特标(对某人行为的一种惩戒性标志)等。由上可见,打标的内容涉及财产的占有或保护(山标、鱼标、田标),对他人生活行为的警示(水标、寨标、门标、特标)。打标是侗家人在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一种习惯规则。一方面,它以自己的方式规范了成员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村落的群体力量。

在布依族和苗族中,因有议榔制或鼓社的存在,亦有类似侗族款条的榔规等形式的乡规民约,其议定的内容大致也涉及维护全村或榔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护全寨的公共利益,保护村人的人身安全等。另有部分榔规涉及纠纷的处理。实际上,在贵州的大多数村落中,即使没有成文的村规民约,往往也有类似于侗族打标的习惯法存在,规范着村落成员的日常行为。

旧时,一乡或邻乡、一村或邻村制定乡规条款,要当众宣告,以便相互制约。内容上,有的拘于迷信思想,如不准人们在“来龙”地段动土,不准在“风水”山上伐木,不准在社官庙、祖坟触动“神灵”等等。有的带有狭隘的宗族观念,如不准在本姓山上砍柴,不准在本村河流的上流放水,不准牲口进入本姓境界等。有时为了维护本村本姓利益,大村欺小村,大姓欺小姓,利用乡规民约,反而引发村落内部和村落之间的争斗,结果导致邻里不和,甚至发生械斗,造成血案,违背了其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打破迷信思想,消除宗族观念,各村各乡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订立了新的乡规民约。如为做好封山育林工作,不准乱砍滥伐,不准放火烧山;为保持水土,不准在河堤上、水渠旁开挖、砍伐等。凡是违反乡规民约的人,都会受到罚款、赔偿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从而维护了乡民的公共利益。

乡规民约中有文约、合约和禁约几种形式。文约与合约是相对较为正式的案头文字约定,是当事双方根据某一具体内容签订的。而禁约多是由村、族制定,内容广泛,有口头相传的,也有以文字形式张贴的。在村民当中得到默认,无需签订,适用于整个村落的成员。

文约、合约在清朝和民国时期颇为盛行。乡民们往往为田地山冈、房屋财产、采樵挖炭、占地建房、筑墓或家业房产等等引起纠纷,于是,请来中间人论理,立下条约。双方以此为凭,信守规约,如有违犯,按约处罚。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缓解矛盾的一种方式。1949年以后,土地公有,如发生经济纠纷,有乡村领导出面调解,还可送交法院受理,这类文约、合约就逐渐减少了。永丰县民间1949年前就普遍流行地契(包括田、土、山、塘)、房契、身契(出卖人身自由)等。许多地主豪绅高利盘剥贫苦农民,就是以不平等的契约作为其合法手段进行遮掩的。

禁约是民间为肃整村风村纪,自发形成、自愿遵守的规约,对保护生产,维护乡村、集体的利益极为有效。对乱伐山林柴茅、鸡鸭猪牛危害稻田菜园,任意在库塘网鱼、毒鱼,以及小偷小摸、污染环境卫生等等,都要立禁。在吉安县,当地村民民主选定约长,民主制定禁约条文,张贴于祠堂门口或要道墙上、树上,在禁地还插上禁牌,约长在村头巷尾鸣锣3天示众。违反者按文约规定处罚。明知故犯和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这一风俗保存至今。在莲花县还有每年一次的“吃约会”,集中村内的男丁来惩治违约分子。

江西各地的禁约主要反映出封山育林、油茶采摘、庄稼保护、婚礼人伦等几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大多数地方没有专门的护林机构,主要由各自然村自行组织约会,订立条约,主管每年开山、禁山时令。莲花县竹木资源丰富的寒山、神泉等乡每年立冬前还要做“笋会”(禁笋会),禁止村民进山挖冬笋、春笋。村民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违约者,轻则罚2~3元,重则要请“中人”(请本村约会、族主、各房主事)吃酒赔礼。高洲乡高滩村一富户的长工一次在村后山上砍了一根松树,被约会发现,要给予处罚。考虑到长工贫穷,就责成这家富户办了32桌酒席,请全村人吃喝,以示受罚。而《邓家村禁约》中写道:

立约为严禁后垄下砂事。本族自明迄今数百余年,其赖后垄下砂之长禁培养者固也。后山栽列樟树、松树、枫树、荷树各色,为护荫住居之计;至若一带茶树,为日用膏火之需。自宜各守本业,毋相侵犯。恐族下有不谙子孙,将树砍作柴薪,即鸣鼓告祠,初犯罚银一两,再犯重罚之外更植四十。倘恃横不遵族规者,合族鸣公究治戒严。而人心知惧,庶几后垄下砂永葆无虞。祖业得以永安。屋场亦赖托庇矣。戒约谨立。

(清道光二十四年邓氏公立)

从这篇保留下来的禁约原文可以看出其订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后垄下砂,使祖业得以安稳。虽然如此,却也间接地制止了砍伐林木的行为,达到了封山育林的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会昌县各乡、村普遍建立以“七禁止”、“六不烧”、“五包”、“四改”为内容的护林防火制度和新的乡规民约,基本上可以作为新型的乡规民约的代表。“七禁止”是指:禁止烧山驱兽,禁止林内扫墓烧纸,禁止夜间明火进林区,禁止林内丢带火的烟头,禁止小孩进林区玩火,禁止烧山?,禁止烧山积肥。“六不烧”是指:未经护林委员会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风大不烧,无人看管不烧,久晴不雨不烧。“五包”是:乡长包全乡,村长包全村,教师包学生,机关厂矿包职工,家长包全家。“四改”是:改烧田?为割田?,改明火烧灰为暗火焖肥,改烧灰为割绿肥,改山上烧灰为割草回家烧灰。这样的安排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防火措施,大大降低了山林的着火几率,保障了村落周围的林木资源。在萍乡,民国时期,每年春、秋两季由禁山会、茶会派人鸣锣禁山。收摘油茶果实的季节,遍贴告示,宣布会规禁令。茶会规定:油茶山全年不准砍茶树,即使是山主本人,也只允许在收摘季节和垦复期间将山上的落叶枝或枯枝拾下山。有的地方会规规定:凡持刀入茶林者没收刀具,砍一斤茶树(含枝叶),最低罚油一斤,视重量和情节追加。在春季还严禁挖春笋。一般山林非山主不得擅入,违者也处以罚赔。

在各地早稻、晚稻收割前,还一直沿袭着严禁鸡鸭在田间放养的乡规民约,违者没收鸡鸭或罚款。在萍乡地区,禾出穗时就鸣锣通知各户关好鸡鸭,到收割完后才准放出,以避免鸡鸭下到田里践踏禾苗,造成作物损失。同样,红花草籽种子田要插上草标作为记号。也禁止下田扯猪草和戏耍践踏,违者公议罚处。这样就保护了具有积肥功效的红花草。

文明公约是新生事物,20世纪80年代,城市乡村中开展了以“五讲”、“四美”、“三热爱”为内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动群众订立了许多文明公约。其内容有:提倡文明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提倡爱国爱社,反对损公肥私;提倡劳动致富,反对贪污盗窃;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遵纪守法,反对嫖娼赌博;提倡团结互助,反对宗族械斗;提倡婚事新办,反对买卖婚姻;提倡少生优生,反对违章生育;提倡移风易俗,反对陈规陋习;提倡植树绿化,反对乱砍滥伐等。

乡规民约对村人的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并约束了各种不良行径,维系了根据地缘关系而结成的村落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们的宗族观念不断减弱,族规家法已经失效,一些不科学的乡规民约也被废除。相反,一些新的社会风尚正在慢慢形成。

古代村落的宗族、宗亲之间,一贯提倡睦邻关系,世俗称:“惠洽邻比”,实行睦邻制度的宗亲、宗族规约。北宋时,蓝田县吕大钧兄弟,在家乡制定“乡约”(又称蓝田乡约,一种较早的乡规民约),规定同约人要“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在当时被国内各地竞相仿效,一时成为风尚,影响深远。明清以后,陕西地区的一般大乡小村,为求村人善处,都曾立有乡规民约,现就所调查的资料附录数段于下:(1)在西安市灞桥区的刘郑村,现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咸邑县令刘德全和高陵县令王海涵为两县两地泾渭河滩地纠纷合订的规约,让刘郑村和高陵县泾寨村世代遵守,现碑石存刘郑村学校内。(2)在今临潼县西的鬲村,现存一块回汉族共立的约碑,碑名为《永昭日月》(文尾又称日月常昭),其文记载清初时期,回民养牛羊常践食汉族农民青苗,为此事两族纠纷常起,竟酿成事端,东鬲、西鬲、辘轳把、塬后等村回汉两族首领,协助数村代表,共同签约立规,商定每年回族给汉族行两次羊头会(烩)(即以情谊招待两次),汉族每年春初和年终为回族请戏班演唱两次,并教育子孙后代,莫以牛羊践食庄田,合议立碑,晓诸后代,以“日月常昭,永不滋事”为戒。(3)村规或乡规民约,在村落较为普遍,现抄录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高陵县仁右区第六保羊头会(村、乡规民约的另一种形式)公议罚规如下(摘录):

1.议合保十二村每夜大村派二人小村派一人,分段巡查阡陌,防范偷窃麦禾情事。以白马寺滩为一段,以滩里滩村、高桥、大柳树为一段,以李家、侯家、赵家、瓦盆张家为一段,以乡里高、南屯、外门村、北屯堡为一段,每夜各村按户轮流更换,有不遵者,以该乡约是问,处五元以上之罚金;2.议抟镰筐、绳担偷割人麦,查有实据,无论黑夜白昼、所偷麦多寡,罚洋二十元;如有同伙行窃者,照人数处罚,更不宽贷;3.议今岁牲口车辆较少,麦割在地未经车拉者,无论耧否,一概不准进地拾麦,违者处五元以上罚金;倘有恃妇撒泼、不听理论者,以家长是问;4.议黑夜巡查遇有偷麦事情,隐匿不报或徇情私放者,一律处罚,或因拒捕滋生讼案,合保分担,不与个人相干;如有罚钱事项,亦归合保公用,不与私家相干;5.议现届农忙,保卫团未及训练,土匪猖獗,又不能稍缓,天晚各村乡约派人守夜,如若一村有警,各村往援,以土枪、刀矛为器械,铁叉亦可,以撞钟鸣锣响枪为号,令闻声务要协力捕拿,有功者酌量与赏,不到者分别处罚。……以上各条,业经议拟通过,如有未尽事宜,应加应减之处,应再由大众商订酌改可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乡规民约被认为是 “封建的陈规陋习”,中断了一个时期。20世纪70年代之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许多村落为求安定团结、文明卫生,都制订了内容不同的新村规民约。把致富帮贫、文化生活和学习科技知识、计划生育、植树护林、维护交通秩序等,分别订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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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