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民俗文化的主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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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湖南民俗文化的主要特色分类:【中国民俗】 湖南作为中国统一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民俗文化自然与全国其他省份的民俗文化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湖南所处的独特地理环境、民族结构的状况以及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等诸多因素,其民俗文化又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其一,是它源流与类型的多元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 如前所述,湖南是一个自然地理环境呈多样化的省份。既有峰峦高耸的山地,又有广阔低矮的平原;既有连绵起伏的丘陵,又有江湖舒展的水乡。这就决定了不同地区的人们因具有不同的生态环境,而形成了民俗文化类型的多元性。远在旧石器时代,就开始表现出这种特征。考古资料表明,湖南是中国南部旧石器出土的重要地带。就已发现的旧石器遗址来看,大体可划分为阳河文化类群和澧水文化类群。尽管这两者都主要表现为大型砾石的文化传统,但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又形成各自不同的个性特征。阳河为沅水中上游的最大支流,其左右为武陵山、雪峰山所夹阻,西部则为云贵高原所阻挡,因受自然环境限制,其文化类群的特点表现为器类单调,自早期至晚期,石器器型较为稳定,变化较小。而澧水流域地势开阔,东部是洞庭湖平原,其渔猎条件较为方便,故澧水文化类群则表现为器类丰富、器型面貌随时间的推移而呈现由大变小的特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分布的扩大,便逐渐形成了不同地理环境所产生的互有差异的民俗文化类型。根据湖南的具体情况,可分为山地民俗文化类型、丘陵民俗文化类型、湖区平原民俗文化类型等。 而人们聚居方式的不同,又同样形成不同类型的民俗文化。早期的聚居方式为原始聚落,据考古发现,湖南境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原始聚落的形成约始于稻作农业发端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原始聚落分成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人口较集中的聚落逐渐演变成后来的城镇;人口较分散的聚落则变成后来的村寨。前者当是“日中为市”习俗的延伸和发展,多以众姓杂居和货物交易场所为特点,由此形成城镇民俗文化类型。后者则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习俗的传承,它往往以血缘关系的宗族为聚居单位,以农业生产为生活来源而形成村落民俗文化类型。湖南在这两方面均有典型体现。 湖南历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渊源和文化创造。因此,从民族文化的特性划分,又可分成不同民族的民俗文化类型。在古代,有三苗、越人、荆楚、濮人、巴人等众多的古代民族民俗文化类型。在当代,有汉、土家、苗、侗、瑶、白、回、壮、维等现代民族的不同民族民俗文化类型。古代的不同民族民俗文化,构成了现代民族民俗文化的众多源头。在历史的发展中,又由于北方、中原以及江浙、江西一带陆续有移民涌入湖南,因此又带来不少外来的民俗文化。就整体而言,既有“南蛮”文化的根基,又有北方华夏文化的因素,还有东夷文化的基因。由于民俗文化源流与类型的多元性,使得湖南民俗文化呈现出绚丽多彩、纷繁复杂的景观。 湖南民俗文化虽然是多元的,其渊源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往往互相兼容、互相渗透。湖南的民族多是小聚居大分散,互相杂处,因此,彼此的文化交流十分频繁。而外省涌入的移民也都很快能和当地土著融为一体,以至许多土著少数民族居民都有自江西迁来的传说。正是由于这种民族间、新老居民间的和睦相处、频繁交流,不分彼此,不仅逐渐形成了许多“边缘性”的民俗文化现象,就是某些原来为某个民族所固有的习俗也日渐为大家所沿用。在现实生活中,以至有相当多的民俗现象很难区分哪些是属于哪个地区、哪个民族的。这种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彼此兼容,成为湖南民俗文化多元性发展的一种趋势。 与此同时,湖南民俗文化又表现出发展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与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生产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居于湘西、湖南山地的土家、苗族、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由于所处的环境多为崇山峻岭,交通不便,信息渠道比较封闭,受到外来文化影响较迟、较少,所保留的古老生活习俗及原始信仰成分比较多。而处于湘中、湘北的汉族地区,开发较早,受外来先进文化影响较早和较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要高,保留的古老生活习俗及原始信仰成分相对要少。如处于湘西北深山中的部分土家族,至今仍保留着十分古老的“毛古斯”祭祀舞蹈习俗,在巫师作法事时,仍有所谓“开血口”以祭白虎的图腾崇拜遗迹。特别是湘西的苗族和湘南的瑶族,至今仍保留着十分古老的盘瓠图腾崇拜的仪式、神话、古歌以及诸如盘瓠碑、盘瓠庙、盘王牒卷等物化形态。而在汉族地区却已失去了类似的遗迹。此外,经济较发达的汉族地区很难找到长篇古歌,而处于比较封闭的少数民族地区却大量传承着。诸如土家族的《梯玛歌》、《摆手歌》,苗族的《古老话》、《婚姻礼词》,侗族的《侗款》、《侗垒》,瑶族的《盘王大歌》等。 湖南民俗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还表现在对同一崇拜物所衍化出来的民俗事象上。崇拜凤原是先秦时代楚人的重要民俗文化现象。在出土的文物中,凤的雕像和图像在湖南时有发现,成语中的“一鸣惊人”就出自楚人自喻为凤的故事。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多数地区对于凤的崇拜已成为一种朦胧的记忆。可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却多有保留。如湘西苗族仍沿袭楚人的这种信仰,并把凤作为美化生活的图案,绣在衣服、包兜、布鞋等日常生活用品上,或制作成银饰品加以佩戴。又如,对龙的崇拜所产生的舞龙习俗,大多数地区现已演化为一种纯粹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但在湘西苗族地区,至今仍有“接龙”的祭祀仪式,且仪式程序繁多、场面热闹,其仪式中还有驱魔龙与颂祥龙、迎祥龙之别。 其二,湖南民俗文化具有浓烈的稻作文化色彩。 从新石器时代开始,湖南即逐步进入稻作农业时代。如果说,道县玉蟾岩遗址的实物遗存只是标志着人类对野生稻驯化的开始,那么,澧县彭头山、八十?、城头山遗址的发现,则证明了古三苗曾经聚居的洞庭湖地区为我国稻作农业的发源地。在此后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湖南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手工业、工矿业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稻作农业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经济结构特点,为湖南民俗文化的诸多方面涂染了厚厚的稻作文化的底色。 这种底色也可从居住习俗的演变和发展中表露出来。据考古发现,湖南远古时代先民的聚落,多选在接近水源的低矮山冈或平坦谷地,这显然是为了稻作生产和饮水的需要。现在仍保留的传统农村民居习俗,尽管有山居、坪居、峒居等多种类型,但却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居所的建筑地多与田地相毗邻,这同样也是稻作生产的需要。居所的基本单位是住房。湖南发现最早时代的住房是临澧竹马旧石器晚期遗址的台式居址遗存。因这时期稻作生产尚未发展起来,住房的特征基本上是相对独立的单一结构。随着稻作农业的发展,首先需要大量的田地,而田地的开垦则需要足够的劳力。为此,大约到了距今5000年左右的屈家岭文化时期,开始出现了集中营建住房的情况。至今仍保存的岳阳县渭洞乡张谷英村的宗族民居,面积达5万多平方米,共1000余间,住户600多,这显然是古代氏族集中营建住房习俗的传承,也是稻作农业的反映。当农业生产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偶家庭已有能力形成独立的经济单位后,古代氏族集中营建住房的情况又逐渐减少。现在,湖南民居的修建多以户为独立单位。汉族的民居结构,常以堂屋为中心,正屋为主体,厢房、杂屋均衡配置。湘西少数民族地区,房架均为木质结构,并以穿针式构架为主,有的还依山或傍水建成干栏式吊脚楼。尽管房屋具体结构布局不尽相同,但都根据自己的特点,安排有牛栏和农具、谷物存放之所。这和稻作农业文化不无关系。 岳阳张谷英村(唐大柏摄) 同样,湖南的饮食习俗也打上了稻作文化的印记。湖南居民的主粮通常以大米为主。大米可供酿酒,米饭又特别需要伴以菜肴来进食,因此,有力地促进了酒器、食器的制造与发展。早在新石器时代,湖南的古代先民就制作了大量的陶制食器和酒器,或供人们自身饮食之用,或供祭神之用。远在彭头山文化时期,境内的陶艺已接近成熟,到汤家冈文化时期,就有独步于世的印纹白陶器出现。青铜器时代的到来,又使食器、酒器发生巨大的变化。到了唐代,湖南长沙窑的瓷器样式之多为国内罕见;釉下彩技术的突破为后世釉下彩的发展开了先河。而以大米为主粮的习俗,也有力地推动了湘菜系统的形成。早在西汉时期,湘菜就已有了相当高的制作水平。从长沙马王堆西汉墓出土的一批竹简菜谱中看,当时记录的名贵菜谱就达103种,其烹调方法也有9大类之多。到了清代中叶,长沙城内陆续出现了各具特色的多处著名菜馆。因下饭下酒需要,湘菜以讲究色、香、味等为特色,其中又以辣为突出特点。而居于山地的少数民族除喜辣外,又以嗜酸为特点,诸如酸菜、酸汤、酸鱼肉为日常生活必备佳品。这正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中由稻作文化所衍化出来的习俗。 有足够的资料表明,不仅湖南的饮食居住习俗的形成大多和稻作文化有关,就在民间信仰、岁时节日习俗、民间文艺等诸多方面,都体现出稻作文物的特色,有的则直接发微于稻作生产之中。太阳崇拜也许是人类最为普遍而又最为古老的民俗事象之一,然而,湖南古代先民的太阳崇拜却有鲜明的稻作文化色彩。在距今约7000年的安乡县汤家冈遗址(1978年开始发掘)发现的“八芒日轮”陶制图案中,不仅有象征季节循环往返的“旋转十字纹”,而且其中有象征稻谷的椭圆形的图案。到了距今6000年的城头山遗址中,则发现了用焚烧大米祭祀神灵的习俗。而祭坛、祭坑的对面则是古稻田遗址。这足以说明,稻作文化对于湖南古代先民的原始崇拜产生了何等深刻的影响。从明清以来的地方志记载,以及至今仍在民间传承的习俗看,湖南的一些节日习俗更是体现着稻作文化的内涵。诸如春节打糍粑的习俗、元宵节“烧元宵”象征除虫害的习俗、“二月二”的祭谷种与象征保护稻谷不受鸟害的“粘鸟嘴”习俗、“三月三”的请龙与敬土地神、“四月八”的敬牛习俗、五月端午的吃粽子、“六月六”的庆丰收、六七月间的尝新节、立秋日的“赶秋”、八月中秋的“跳月”、九月九的“借野饮宴”、十月六日的倒稿节、十二月的腊祭催春,无不贯穿着稻作农业的文化内涵,寄托着人们对丰收的期望,表达着丰收的欢乐。而“狗盗谷种”等一类的苗族神话,则是对稻作农业发端的曲折追忆;盛行于湘西苗族的鼓舞中所模拟的从播种、插秧到收割的农事动作以及剪纸绣花中的“五谷丰登”图案,都是稻作文化的反映。 其三,湖南民俗文化具有浓厚的巫文化色彩,并且有着漫长的历史延续性。 远在新石器时代,在湖南这块土地上,信神重祭之风就已十分盛行,到青铜器时代,这种炽盛的巫风有增无减。这可从各地出土用于祭祀之用的数以万计的陶器、青铜器得到证明。特别是城头山新石器遗址大型祭坛的发现,更令人看出当时祭祀之风的盛行和规模之大。祭坛南北长16米,东西宽约15米,全由黄土筑成,呈不规整椭圆形,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它中间高、周边倾斜,在东西两边的坛面上,平铺着近20厘米厚的红烧土层,其上又有近30~40厘米的草木灰,并有大量的陶质堆积。除坛中有3个直径达1米的圆坑外,祭坛旁尚有40多个形状不一的祭祀坑。坑内或为红烧土、草木灰,或为陶制品,或为炭化大米,或为动物骨骸。可以想见,当时祭祀烟火布满上空的场面是何等壮观而又神秘莫测。其时距今已有6000年之遥。 澧县城头山6000年前的祭坛(湖南省考古研究所提供) 古籍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特点。作为湖南远古居民的“三苗”集团,就是一个崇尚鬼神、巫风浓厚的民族。远在九黎时代,就已是“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国语?楚语下》),亦即民神同位,不可别名,个个信鬼神,人人重祭祀。“其后,三苗复九黎之德”(《国语?楚语下》),三苗仍“相尚听于鬼神”(《尚书?吕览》)。至春秋战国时代,楚人仍然沿袭这种文化传统。汉王逸对湖南的尚巫之风作过这样的追述:“昔楚国南郡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巫而好祠,其祠必作歌乐鼓舞以乐诸神。”(《楚辞章句》)屈原的《九歌》、《招魂》等重要作品就是取材于这种“其祠必作歌乐鼓舞以乐诸神”的巫文化活动。长沙陈家山出土的战国“人物龙凤帛画”和子弹库1号墓出土的战国“人物御龙帛画”,都是楚人充满了原始宗教色彩的实物证据。《列子?说符》称:“楚人鬼,越人。”所谓“鬼”,就是信鬼神,所谓“”,就是信鬼而祈禳。越人同为湖南的古代居民之一,他们也同楚人一样,都沿袭了“三苗”的巫文化传统。湖南所出土的大量用于祭祀的青铜器中,不少即是古越人所铸造。到了汉代,湖南的巫风并未消退。长沙马王堆1号汉墓出土的有名的“T形帛画”,3号汉墓出土的《社神图》帛画以及其他随葬物品,正是当时人们宗教观念和巫风犹在的形象记录。至今,仍在湖湘大地传承的傩事、傩戏活动和其他种种祭祀、巫术事象,都是这种巫文化传统的遗留。 湖南民俗的巫文化色彩不仅体现在历时性的维度之中,也表现在空间的广度上。梁宗懔的《荆楚岁时记》所记述的是以12个月为顺序的两湖地区岁时风俗。从元日至除日,每个节令都蕴涵着驱鬼除恶和祈祥求福的巫文化因素。直至近代,原始时代万物有灵的观念还强烈地影响着人们。树有树神,河有河神,井有井神,宅有宅神,灶有灶神,门有门神,厕有厕神,谷有谷神,牛有牛神,如此等等。凡有行事,都要先行祭祀,或打猎,或种田,或建房,或求雨,或求子,或求财,或祛灾,或去病,都要祭祀相应的神,或驱除相应的恶鬼。据方志记载,仅湘西苗族常祭祀的就有“三十六堂神,七十二堂鬼”之多。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思想的普及与提高,这种巫文化特色已日渐失去原有的光彩而慢慢走向消亡。这是文明与进步。但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现象,还是值得我们加以分析和总结的。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移风易俗,创造出适应现代化进程的先进民俗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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