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姻理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联姻理论分类:【文化精萃】 联姻理论是由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C.Levi-Strauss)的开拓性研究所提出,随后在其婚姻与亲属制度学说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婚姻与亲属制度学说强调的是联姻之结构和组织方面的重要性,而不是继嗣的重要性。在《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The ElementaryStructure of Kinship)一书中,列维-斯特劳斯论及联姻规则不同类型的结构特征和进化作用,从总体上阐述了联姻理论的主要内涵。他指出了“基本结构”与“复杂结构”的区别,前者具有明确的婚姻规则(如由亲属的身份来限定可以通婚的范围);后者,婚姻伙伴是根据非亲属的标准原则来选定的。在《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第一版里,列维-斯特劳斯还没有明确地将婚姻和继嗣对立起来,反而把婚姻关系看做是进行妇女交换的地方继嗣群体间之关系。此后,在婚姻和继嗣理论间的争辩之中,才使联姻理论的观点鲜明起来。持联姻理论的学者认为,那些明确的婚姻规则,并非指亲属范畴,而是指联姻的范围。近年来,人类学家已不再强调联姻或继嗣的重要性,而是去了解和认识不同民族中婚姻和亲属制度的经验性差异:有的民族用继嗣作为他们的基本组织原则,有的则是用联姻作其组织原则,还有的则两者兼而用之。联姻理论一直与结构人类学联系在一起,后者所探讨的主要课题是追寻社会文化体系中互惠和交换的逻辑关系。联姻理论和继嗣理论之间的论争,反映了人类学界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与法国结构主义两个学派在人类学研究方法上的对立。故此,在20世纪下半叶,联姻理论成为英美人类学“反思”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相对列维-斯特劳斯而言,他在英美等地的许多追随者仍是经验主义者,他们的转变常显得别扭而不自然。而关于列维-斯特劳斯学说的很多争论,是由分析层次的混乱所引起的,也是由未能指出列氏和其他追随者各自目的之间的区别所引起。列氏欲进行普遍的哲学概括,其追随者则试图在地区社会组织中找寻这些比一般原则更为详细的效果。在人类学家的视野里,各种明确的婚姻规则的不同类型的作用,一直是联姻理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由此来看,直接交换婚、母系交表婚和父系交表婚等等之类的正常模式,以及半偶族的“圈内通婚”或“互惠推迟”的作用,都不可能对现存婚姻制度作出充分的解释。实际上,婚姻规则和相关亲属称谓制度,与实际存在的某种地方群体换妻制,既可能相符,也可能不相符。现代亲属制研究越来越清晰地表明,社会组织的特征在亲属称谓中的自行表征,即使可以根据婚姻规则的知识来推测出,但亲属称谓和婚姻规范的相互适应性与灵活性程度是很低的。这样一来,分析亲属称谓的正常特性,分析与同类称谓相一致的假设联姻模式的结构,均只是总体分析的一个方面。这种总体分析,必须对婚姻亲属制度里历史性变化和适应的可能性,对存在于任何时候多样化的、矛盾的和不一致的“理想模式”进行解释。现代联姻理论的另一个重要课题是扩大对婚姻联盟制度的研究,即可扩至那些明显没有明确婚姻规则的社会。在这些社会里,人类学家可以看到重复的或互惠的联姻形式,这种形式重复同样的组织原则,如同在称之为“基本”的制度里所见的那样。联姻理论受到来自传统继嗣理论和认知人类学心态分析两方面的反对。认知人类学家用语义形态分析方法,以不同于联姻理论者的范畴术语,从相反的角度来解释亲属称谓。尽管如此,形态分析方法并不能证明这些分析者作为一个先决条件建立在其研究之中的基本假设,联姻理论在人类社会组织结构的探究中仍然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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