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苗族的合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苗族的合款分类:【中国民俗】 “合款”是苗族以地缘关系为基础所组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苗族社会内部的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它流行于湘西和湘南地区。其规模大小不一,有以一个大寨为中心的包括相邻几个村寨组成的规模较小的“款”,有几十个、上百个村寨,甚至跨连数县地区组成的“大款”。每个“款”有推选的“款首”,连成“大款”时,则共推“大款首”。款首都是由当地熟悉苗族古理古规、办事公道、有声望的中老年男子担任,一般也就是自然领袖。由他们主持合款会议,制定款规、款约,对内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外则保护所有合款村寨的利益不受侵犯,特殊情况下还组织和领导重大的军事行动。通过合款制定的款规、款约,是苗族社会内部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习惯法。湘西及湘黔川边苗族地区,即以原永绥(今花垣)、乾州(今吉首)、凤凰、松桃四厅为中心的苗族聚居区,历史上曾长期流行合款这一组织形式。相传乾隆、嘉庆年间,石柳邓、吴八月领导的湘黔川边苗族大起义,最初各支武装就是通过合款盟誓发动和组织起来的。至民国年间,湘西一带苗族聚居区仍有合款组织的存在,如凤凰县上苗乡唐家桥(今属落湖井乡)苗族秀才龙凤翔,因该乡处于湘黔边境,常有匪患发生,其父也被土匪杀害,于是组织上苗乡48寨苗民进行合款,自任款首,制定了有关款规,以维护当地治安。 在湘西靖州三锹(今靖州自治县境)一带的苗族聚居区,历史上也曾多次合款,制定各类款规、款约。这里有传统的款场,自清代中叶以来,每次合款,都立有款碑。如道光十九年(1839年),三锹苗族聚居区各寨合款立碑,首次规定废除“舅霸姑婚”(即姑表优先开亲,又叫“还头娘”)。1841年,24寨苗族代表再次集结于三锹款场,合款议定款约,勒石立碑,禁止“舅霸姑婚”。其中地背村岩板田款场所立的款碑至今犹存。款约内容除不准“舅霸姑婚”、不准舅家索取钱财之外,还对聘金和过门礼银做了具体规定,不许索要过多。款碑正文前面,刻有当时靖州知州的批文,后面有各寨代表的签名。平茶乡牛筋岭是三锹合款的传统款场,至今仍立有两块款碑,其中一块为1936年所立,上刻三锹苗族各寨头人就男女婚姻等问题,在牛筋岭款场进行合款所制定的移风易俗五条款规。这是该地苗族同胞进行的最后一次合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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