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民法庭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人民法庭❶革命政权为完成特定任务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我国为审理历次社会改革运动(如土改等)中的案件亦曾设立过人民法庭,特定任务完成后便撤销。 人民法庭renmin fɑtinɡ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0年11月土地改革运动中,咸阳专区和各县相继成立了土改人民法庭。由专员公署和各县政府直接领导,专员、县长为法庭庭长,分庭庭长和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检察员、公安局长为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庭的任务是依据西北军政委员会惩治不法地主条例,审理破坏和违抗土地改革运动的不法分子及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恶霸、豪绅。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后,土改人民法庭随之撤销。1952年4月,根据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各县成立“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人民法庭。法庭审判委员会由专员、县长任审判长,人民法院副院长、公安局长等为副审判长。“三反”运动结束后,各县“三反”法庭撤销。1953年9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指示,各县在普选运动中设立普选人民法庭。选举结束后,法庭撤销。 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根据1954年9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其辖区范围的情况设若干派出人民法庭。之后,四川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开始建立人民法庭。主要任务是: 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调解委员会工作; 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 接待人民来访,处理人民来信; 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法庭数量和人员逐年增加。到1990年底全省有人民法庭1490多个,工作人员5495人。 人民法庭我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政权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的通称。如1948年1月6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规定在县设立人民法庭,实行分区办事、巡回审判或到村就审,各县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5—6人或7—8人,各区再由农民代表会选派审判员2—4人,分区组成县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并在各区互选主任审判员1人,主持审判。人民法庭在县党、政负责人领导下工作,任务是检查、审讯、判决、执行。我国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7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确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的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县 (市) 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及其分庭设立审判委员会。它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又是县(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性质是县(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其职权有逮捕权、拘禁并判处被告人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宣告无罪权。但对于判处死刑、没收财产及5年以上徒刑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是5年的徒刑及宣告无罪的判决,批准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和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也处理其他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案件。当人民法庭无必要存在时,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命令将其撤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它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统一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它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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