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❶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且只能是自然人; 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被保险人既可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人身保险合同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只能由受益人来行使; 而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有并可亲自行使请求权。
❷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在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中除医疗费用部分属补偿保险性质外,对死、伤、残等事故的给付是定额给付。
❸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时,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这种保险大都是短期性质的。
(3) 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的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疾病所致的经济收入上的损失、生育分娩的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抚恤费。《保险法》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有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如果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❷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❸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依据 《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保险责任:
❶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则丧失受益权。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如果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❸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