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代办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代办低于大使和公使级的外交使节,是由一国外交部长派往另一国的外交代表。在所受礼遇上低于大使和公使,但享有与大使和公使相同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代办为第三级外交代表 (使馆馆长),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代办所受之礼遇低于大使和公使,但其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与大使和公使相同。在现代外交实践中,除两国关系存在某种特殊或不够完全正常化情况外,彼此通常很少互换代办级的外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建国以后,在同英国和荷兰分别进行建交谈判中,该两国政府当时都未彻底断绝同台湾国民党政权的关系,不肯明确支持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因而直到1954年日内瓦会议召开期间,即是年6月17日中国和英国才开始互换代办级外交代表,是年11月19日又与荷兰互换代办。直到70年代,鉴于英国和荷兰均已接受中国提出的建交原则,中国同英、荷于1973年3月13日和同年5月18日分别将代办级外交代表升格为大使级。1980年荷兰违背中荷外交关系升格的协议规定,为台湾制造潜水艇。1981年5月3日我国又将驻荷兰外交代表降格为代办级。1984年2月因荷兰改变上述错误立场,双方又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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