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仲裁员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仲裁员仲裁员应具有的资格和条件是: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如曾担任过仲裁庭设立前该案争议的调解人时,不得再行担任仲裁庭的仲裁员; 但当事人如另有约定时,不在此限。被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士,得自由接受或者拒绝接受该项选定或指定。如自愿接受为该案仲裁员时,应以书面在被通知后10天内,向双方当事人作出接受的声明。经声明接受担任仲裁员职务的人士,如无充分理由而推辞其职务时,需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责。如该项推辞系接受指定后所发生的事实而导致其不能担任仲裁员职务时,则被指定担任仲裁员的人士不需负损害赔偿之责。仲裁员被指定后,如具有民事诉讼法上所订应行回避的原因时,亦即有与本案利益关系可能有损于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时,应即通知当事人或申请回避。当事人双方发现这一情况后,亦可依此拒绝该人士担任仲裁员。但双方当事人已知悉该仲裁员具有可以拒绝的因素而又都同意其为仲裁员时,该人士可以继续担任仲裁员职务。如当事人一方发现有可以拒绝仲裁员的因素时,应在发现后的两周内,将有关拒绝的原因通知他方当事人及已指定或委任的仲裁员。如当事人没有作出如何决定拒绝仲裁员的方式时,由澳门普通管辖法院裁决,对此项裁决不得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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