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tenant peasant租种地主、官府或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地租的农民。佃农对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由于田主身份地位不同而有强有弱。总的趋势是人身依附关系越来越松弛。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度的破坏,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发展,佃农也在发生和发展。佃农和地主相对存在,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 在每个王朝新建的初期,新的统治者为了解决土地兼并而造成的“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地”的严重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增加赋税和徭役的来源,不得不采取某种措施,如招垦、王田、占田、均田、更名田等办法,使广大少地或无地的农民,或受地主荫庇的依附农,或佃农通过某种途径取得土地,从佃户向自耕农转化。使佃农总量下降。随着王朝全盛时期的到来,土地兼并又由低潮向高潮发展。经不起天灾人祸袭击的小生产者,又大批大批丧失土地,回到佃农阶层。或由于国家战事频繁,或由于宫庭奢侈无度,而造成赋重役繁时,自耕农往往因之而破产,沦为佃农,或为地主的依附农。这时,佃农的总量就会比王朝建立之初大大增加。 佃农的社会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田主社会地位不同在不断变化着。在封建地主经济刚发生时期,佃农与地主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佃农除缴纳地租外,与地主不存在其他关系。随着豪门世族的发展,佃户成了依附于地主的部曲、客户。他们不但要缴纳地租,而且还要服役和充当地主私家武装。在唐代庄园制下,佃农称之为庄户、寄庄户、庄客、客户、佃客等。他们与庄园主有强烈人身依附关系,为庄园主服役,并服从其约束。宋代佃户都称为客户,地位甚低,任凭地主驱使。元时,江南富户多为豪强,佃农深受其害。若佃农生男,便供其奴役,若为女子,便为婢使。到了明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大迁徙,宗法关系的削弱,定额租的发展,佃农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得到提高。洪武五年规定:“佃户见田主,仅行以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以亲属之礼行之。”主佃之间的隶属关系已开始松解。一些地区永佃制的产生和发展,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这就进一步促使主佃之间隶属关系松弛化。到清代,这种松弛化的倾向得到发展。清代律法明文规定: 佃客不过为富豪耕种田地,若地主“非分役人,故亦如杖六十之罪”。康熙二十年(1681)时,还严禁将佃户穷人为奴。并严禁地方乡绅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制律议处。同时,还规定佃户子弟可以参加童子试。此外,还规定政府蠲免钱粮时,田主免七分,佃户可免三分。这时,佃户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业主不能甚加凌虐。此种情况,一直发展到中华民国时期。明清时期,安徽徽州府、福建永安、江西、浙江等处虽然仍有佃仆存在,但全国已不多见。由于这些佃户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租种土地,而不束缚于某家土地上,与田主也没有固定关系,一旦解除租约,由租佃所产生的关系也随之消失。同时,他们是政府的编户齐民,人身权利政府保护。因此,与农奴不同。此外,也有极小部分佃农通过经营商品性农业而发展起来。 佃农是小生产者,他们通过耕织结合来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的进行,以及自身简单再生产的进行。 佃农古代向地主租种土地的农民。亦称佃户。源于自耕农失去土地后只得依附地主做佃农。他们租种地主的土地,将收获物的一半以上交纳给地主。在沉重的地租剥夺下,佃农生活十分贫困。佃农虽与地主无主仆关系,但仍对其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农民中的比重很大,是反对封建统治的主要力量。 佃农大部或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农民。佃农一般是贫农。但是,也有经济地位属于中农或者富农的,分别为佃中农和佃富农。 佃农tenant没有土地或缺少土地靠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在旧中国,他们主要是贫农,也包括佃中农和佃富农。佃中农有较充足的生产工具和资金,但无土地或仅有少量土地;佃富农,占有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资金,主要是租别人的土地经营,有雇工剥削。 佃农Tenant Farmers南北战争后美国南方租用耕地的黑人和贫穷白人。他们无力购买土地,生活极其贫困,受地主控制。地主不仅收的地租昂贵,而且还在收获前放高利贷。20世纪30年代,佃农人数已达到美国农民总数的42%。1934年,重新安置管理局,即后来的农场保障局,以低息向12个州的17000农民发放了长期贷款。1937年制定的佃农法(即班克黑德—琼斯法)规定为佃农、谷物分成制农民和农业工人提供贷款,用以购买家庭型农场。贷款期为40年,以3%计息。由于这项法令的资助,约有38000户家庭购买了农场。到1944年,已有2000个县政府为此发放了总额为25亿美元的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