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3.改革开放初期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3.改革开放初期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后,江苏自1979年开始,对粮、棉等大宗作物进行联产计酬试点,到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生产队仍是农村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和核算分配单位。部分地区尤其是淮北生产水平较低的地区已开始把生产任务划分给较小的生产小组,实行包工到组或到人,按定额计酬(又称定额包工)。此外,还有的实行包工包产,联产计酬责任制。少数地区还搞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责任制。在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实行“三业分开,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包产到户责任制的具体内容是生产队把一定土地、生产项目和产量任务包给农户(或包给劳动力),农户或劳力对承包的任务负责,增产多得,少产少得。具体做法是将部分土地、作物或全部土地、作物包产到户或到劳,包产以内产量(或收入)交生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超产(或收入)部分全部或部分归承包者。这一时期,各地普遍实行各种能够激发劳动者积极性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平均主义倾向,收益分配水平有较大提高。农民收入由1978年的人均85.4元,1982年提高到154.30元,口粮由1978年的231公斤增加到313公斤,分别增长了80.7%和35.5%,年平均递增速度分别为15.9%和7.8%。 表10-1-1 1961—1982年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单位:万元
注:1980年后的各项统计指标均包括了农民家庭自营部分。 表10-1-2 1961—1982年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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