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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订立,后经多次修订,现行1907年修订本,共30条。主要内容:1.国民待遇。凡缔约国国民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在其他缔约国内享受国民待遇。2.优先权。缔约国的申请人在首次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3.共同规则。包括专利权独立、强制许可和撤销专利权、临时性保护措施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见“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5月20日由法国、比利时、巴西等11个国家发起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先后经过7次修改。公约共30条。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并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❶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之间有义务给对方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与本国公民同等待遇。
❷优先权原则。缔约国国民向一国提出了专利或注册商标申请,后来在规定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享有按第一次提出申请日算起的优先权。
❸独立原则,各国对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象可以自由规定哪些给予保护,哪些不予保护。
❹强制许可原则。成员国有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滥用专利权而产生的弊端。中国于1984年11月14日参加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签署,1884年生效。现行修订本共30条。主要内容有:❶保护对象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❷缔约国组成工业产权联盟,其机构有联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
❸基本原则为,国民待遇,即各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工业产权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优先权,申请人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而以后的申请视为与首次申请的日期相同; 专利权独立,即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
❹共同原则,如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中记载其姓名,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强制许可,船只、飞机或车辆上使用专利发明而暂时进入另一国领域时,不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等。我国于1984年决定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28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其约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际条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签订于巴黎,1884年7月7日生效。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67年的现行文本共30条,对有关问题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关于实体法方面一些共同规划、关于执行公约的行政体制,以及公约的最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届全国人大第8次会议1984年11月14日通过,决定加入《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截至1997年1月1日,成员国已从缔约时的11个发展到140个。中国于1985年3月15日正式成为成员国。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很广,主要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不仅仅指狭义上的工业,还包括商业、农业和采掘业,以及全部制成的或天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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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