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订立,后经多次修订,现行1907年修订本,共30条。主要内容:1.国民待遇。凡缔约国国民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在其他缔约国内享受国民待遇。2.优先权。缔约国的申请人在首次向缔约国之一提出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3.共同规则。包括专利权独立、强制许可和撤销专利权、临时性保护措施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见“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5月20日由法国、比利时、巴西等11个国家发起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先后经过7次修改。公约共30条。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并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签署,1884年生效。现行修订本共30条。主要内容有:❶保护对象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条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签订于巴黎,1884年7月7日生效。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67年的现行文本共30条,对有关问题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关于实体法方面一些共同规划、关于执行公约的行政体制,以及公约的最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届全国人大第8次会议1984年11月14日通过,决定加入《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截至1997年1月1日,成员国已从缔约时的11个发展到140个。中国于1985年3月15日正式成为成员国。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很广,主要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不仅仅指狭义上的工业,还包括商业、农业和采掘业,以及全部制成的或天然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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