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的一种。依法成立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企业组织。参见“保险人”。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保险法》 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设立 (1) 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❶有符合 《保险法》 和 《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❷有符合《保险法》 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❸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❹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保险法》 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2)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和审批。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❶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❷可行性研究报告; ❸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 ❶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❷坚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业经营; ❸体现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❹讲求经济效益。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 《保险法》 和《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❶保险公司的章程; ❷股东名册及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❸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❹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❺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❻经营方针和计划; ❼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注册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1)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❶变更名称; ❷变更注册资本; ❸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❹调整业务范围; ❺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❻修改公司章程; ❼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2) 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破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❶保险合同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❷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❸保险合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向其他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❺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为实现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稳健、安全,确保保险公司的支付、赔偿能力,以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保险公司还应当遵守 《保险法》 的下列规定: (1)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只能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2)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存款准备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3) 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当年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4)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5)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担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禁止或者限制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6)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❶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❷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❸阻碍投保人履行 《保险法》 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 《保险法》 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❹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ies最早的保险公司分别于1712年和1724年在费城和波士顿创建,从事海上保险和人寿保险。独立战争后建立了 一些互助社,主要进行火灾保险,此类公司在战前也偶尔存在过。18世纪末由于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出现了30多家保险公司,从事各类保险业务,但当时的许多保险业务仍由外国公司开办。内战前20年间,火灾保险公司变得 十分重要,因为美国的城市不断发展,火灾危险十分严重。商业性人寿保险公司也在此时建立,有些公司偶而也从事其他保险业务。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许多资金不足和管理不善的公司纷纷破产,特别是密西西比河地区边疆社区的保险公司。结果,各州通过法令(纽约州于1849年首先通过法令)试图用颁发特许状的方法对某些保险业务进行管理,内战以后,这些特许状在范围上扩大到允许保险公司实际上从事所有形式的损失保险,包括水土保险、交通碰撞保险、战争保险、暴乱保险、罢工保险和天灾保险。经过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保险公司增加了资本,成为美国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集体保险及工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及伤残保险一样日益普及,许多公司成为州、市政府的赔偿计划及保险计划的执行机构。1861年,马萨诸塞州首先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行颇为全面的管理。州保险委员会相继在美国各地建立,这主要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马萨诸塞州进行调查的结果。今天,美国的主要保险公司有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埃特纳人寿保险公司、约翰·汉考克互惠人寿保险公司、贸易旅游者人寿保险公司、帝国州人寿保险公司和谨慎人寿保险公司。1963年,美国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为1450亿美元。同年的全部有效人寿保险额为7650亿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