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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险利益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害关系。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前提。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易引发道德危险。参见“道德危险”。

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

又称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它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投保人对其所保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各国有关保险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力。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损害的,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构成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是具有合法性。保险利益须是合乎法律要求的利益,否则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取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它没有保险利益。二是具有确定性。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保险利益。三是可以计算。只有那些具有金钱价值,并能够计算出来的保险标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可计算性,是判断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构成超额保险,以及限定保险合同的适用的标准。四是具有范围限制。这种范围因保险合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因保险标的之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成的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和担保物权利益等。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并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来推测其未来可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前提是存在现有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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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