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保马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保马法宋代神宗年间推行的民养官马的制度。《续资治通鉴·宋纪·神宗》熙宁五年 (公元1072年)》: “行保马法。王安石始建此议,文彦博,吴充以为不便,安石持论益坚。乃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牧马者听,仍令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于是曾布等上其条约,凡陕西5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1匹,物力高愿养马2匹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令自市。先行于开封府及陕西5路,府界无过3000匹,5路无过5000匹。袭逐盗贼外,乘越300里者有禁。岁1阅其肥瘠,死病者补偿。在府界者,免体量草250束,加给以钱布;在5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等以上,10户为1保,4等以下10户为1社,以待病毙补偿者。保户马死,保户独偿; 社户马死,社户半偿之。其后遂遍行于诸路。” 保马法宋朝的军马,原为牧监饲养,代价太高,不敷需要。遂于熙宁五年(1072年)五月,于开封府改行“保甲养马法”,通称“保马法”。继而推行于河东等五路。次年(1073年)八月颁布的养马法规定:凡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养一匹,富户可养二匹,官府给以监马或给钱自行购买。开封府的养马户免除每年的“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五路养马户则免除每年的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的户,每户为一保,马死后由养马户独自赔偿;四、五等户十户为一社,马死后由全社共同赔偿马价的半数。每年检查一次马的膘情,并规定除了保甲乘马“袭逐盗贼外”,乘骑不得超过三百里。保马法的推行节约了开支,降低了马匹的死亡率,保证了军马的供应;而且“保甲有马则可习骑战,平时可使袭逐盗贼”,加强了地方保甲武装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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