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儿童福利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儿童福利院收容和养育残疾儿童、孤儿、弃儿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由中央与地方民政部门管辖,收养对象的年龄为0—15岁,由专职保育人员和教师给予保育和教养,并帮助残疾儿童治疗和锻炼,以恢复受损器官的功能。被收养儿童的生活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制订,以不低于当地儿童一般生活水平为原则。不同年龄的收养对象有不同的教养措施。婴幼儿通常分为婴儿班、中班、大班和肢体功能训练班,以保育为主,同时进行适当的学前教育。对学龄儿童教与养相结合,对其中正常儿童安排就近入学。年满16周岁,智力正常、有劳动能力者,由国家有关部门安排工作;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者,则转由民政部门举办的其他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收养。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