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党法是国法的保障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党的制度与法制的关系问题。他说: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
(1) 党规党法与国法属于不同的范畴,宪法和法律主要涉及国家组织机构和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由国家强制力和行政手段予以实施,党章和党规党法,是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只对全党及各级组织、党员有约束力,不容许把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以章代法,以纪代法。
(2) 党规党法与国法紧密相关,它们之间的共通之处在于: 都是带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都属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范围,都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任务。从总体看,它们同属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体系。
(3) 党的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推进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的进程。邓小平指出: “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来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6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也离不开党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