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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证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公证

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由私证演变而来。

公证

民国以来四川法律制度基本体系之一。早在1913年,北洋政府便颁布 《登记条例》,开展对法人和公民的法律行为与私权事实进行公证的业务。1935年,国民政府司法院正式颁布 《公证暂行规则》 后,1939年四川在各地设置地方法院公证处,配备公证人员。担任公证人的条件是,经公证人考试及格; 具有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 曾任公证人经诠释合格; 执行律师职务具有荐任职资格; 经有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专科以上修习法律学科毕业,曾任司法行政官办理民刑案件或任法院书记官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者,或办理记录事务五年以上、具有荐任职任用职资格者。佐理员要求具有法院书记官任用资格者。至1948年,四川 (不含西康省) 有县地方法院公证处和分处70个,公证人员281人,其中公证人152人,佐理员129人。一般每个公证处有公证人3人~5人,最多者6人~8人,少者只有1人。凡公证处有公证人2人以上者,任命1人为主任公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1951年9月3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把公证制度列为中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国家的公证机关有权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权利和利益。1953年5月,四川开始在成都市建立公证处,试行公证制度。至1956年,全省共有85个市、县建有公证处或配备了兼职公证员,有专职公证员58人,兼职公证员34人。公证机构的业务归省司法厅领导和管理。1959年,随着省司法厅撤销,除保留成都市公证处外,其余机构全部被撤销,只办理少数涉外公证,国内公证基本停办。197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又开始在四川14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公证业务。1980年5月1日重建四川省司法厅后,公证制度在四川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至1995年,全省建有省、市、地、州和县 (市、区) 公证处242个,其中可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72个 (公证员130人); 公证人员1044人,其中一级公证员2人,二级35人,三级290人,四级304人,公证员助理103人等,公证联络员2000余人。每年公证量达十余万件。

公证

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某种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在于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争讼,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本身属于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华侨、出国人员以及在我国的外国人等申请证明有关合同、委托、遗嘱; 继承权; 财产赠与、分割; 收养关系、亲属关系; 身分、学历、经历; 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与事实,依法均可办理公证。公证活动应坚持真实、合法和及时的原则。关于公证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国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件,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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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7: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