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起施行。规定对流氓,伤害,拐卖人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盗窃、抢夺枪枝、弹药、爆炸物,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另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也可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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