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guanshui国家对进出国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按征收对象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征收目的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按征税标准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按有无关税协定分为一般关税和协定关税。关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保护本国经济,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工具。独立自主地征收关税是独立国家应有的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帝国主义向我国倾销商品,掠夺资源,进行经济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从而建立了我国独立自主的关税制度。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务院于1985年3月重新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使我国的关税制度更加完善。我国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外贸易进出口货物和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及馈赠物品等。进出口货物关税的纳税人是收货人、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旅客的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的纳税人是物品的所有者或收件人。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进口税率对不同商品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国家按同我国签订关税互惠条款与否分为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出口商品一般免征关税,或征较低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应征的关税与工商统一税合并征收,统称为“进口税”。 关税customs duties国家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 由其海关机关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课税。基本上与国内产品税相同, 所不同的是征收环节。关税是以货物进出国境或关境时课征为主。国境是国家的领土范围,关境又称“税境”,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范围。通常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但在国境内如果没有免征关税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和保税加工厂,关境就小于国境。如果几个国家组成关税同盟,在成员国之间,取消征收关税和其他妨碍商品流通的措施,对外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从而使这些国家的税境合而为一,对各成员国来说,关境就大于国境。 产生与演变 由内地关税发展为国境关税,早在封建社会已出现和存在。马克思说:“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过往的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了这种税款就可免遭抢劫,后来各城市也征收了这种捐税”。中国自西周以后,开始有“关市之赋”,规定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要征收捐税。至唐、宋、元、明四代,设立市舶机构。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在南方设置浙江、福建、江苏、广东四处海关,负责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和关税征收。在欧洲,古希腊雅典时代就有课征关税之事。在罗马王朝时代也对通过海港、桥梁的商品征收关税。英国很早有一种例行的通行税(Customary Tous),在商人进出市场时交纳给当时的领主,后来把Customs称为关税的专有名称。关税另一习惯用语是Tariff。据传在地中海西口,古时有一个海盗盘踞的港口名叫塔利法(Tarifa)。当时进出地中海的商船为了避免被抢劫,被迫向塔利法港的海盗交纳一笔税费,以后成为关税的另一通用名称。在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发展很慢。由于关卡林立,重重征税限制了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末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争取国内贸易自由和商品自由流通,废除了封建割据形成的关卡林立的内地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40年取得胜利后,便实行了这种国境关税。法国于1660年废除内地关税。比利时、荷兰受法国影响,也先后设立统一的国境关税。于是由最初的内地关税,逐步发展成为国境关税,其后世界各国普遍实行。 种类 关税依照货物通过方向的不同,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此外还有各种附加税。进口税是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是海关税中最主要一种,是执行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出口税是一国海关对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会影响本国产品在国外的销售,降低同别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目前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取消了出口税。过境税是一国海关对从外国经过本国国境运往另一国的转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了争取转口贸易业务,以取得较多的运输、码头、仓储和搬运等收入,相互竞争降低过境税,以致绝大多数国家现已取消。进口附加税是在进口征税以外,额外征收的暂时性的关税。征收附加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保护作用和财政收入方面补充正税之不足。附加税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差价税、报复关税等。反倾销税是为了对付和抵制外国倾销的货物进口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其税额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正常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反补贴税,又称“抵销关税”,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出口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销其所享受的补贴额,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其税额一般是按其接受的奖金或贴补额征收,不得高于这种差额。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或“不定额进口税”。这是欧洲共同体为了保护和资助成员国农业发展不受其他农业发展国的侵犯而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共同农业政策规定,凡进口到共同体的农产品,其最低到岸价格(征收关税的产品在加征关税后)低于“门槛价格”的,均要课征相当于两者差价的差额税。差价税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资助农民采用新技术发展农业生产。报复关税,是为对抗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或企业的歧视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加征的一种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歧视待遇后,报复关税即行取消。 关税依照征收税的目的不同,又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两种。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没有保护本国生产的目的。保护关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通过征税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以削弱其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能力。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帝国主义国家除利用保护关税对殖民地和附属国进行掠夺外,同时利用保护关税排挤竞争的对手,企图独占市场,攫取高额垄断利润。鉴于保护主义对国与国之间、经济集团与经济集团之间的压力,以及对国际贸易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危害性,各国于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了一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其宗旨是,各会员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促进各缔约国经济的发展。现在参加“总协定”的有88个成员国和30个准成员国与观察员。中国是协定的创始国之一,但在该组织中的正式活动至今尚未恢复。1982年中国派观察员参加了日内瓦的部长级会议。 关税依照征税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❶从量税。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的应纳税金额作为税率的关税。从量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采用的国家较多, 目前单纯使用从量税的国家很少。 ❷从价税。以货物价格作为征税标准的关税。 ❸复合税。又称“混合税”, 是在税则里同一税目中订有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的关税征税时, 同时用两种税率计税。复合税计税手续较繁, 但在物价波动时可以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❹选择税。对同一货物在税则中订有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 征税时由海关选择税率较高的一种征税。目前各国征收关税, 除个别国家外,绝大部分以使用从价税为主。中国现行关税采用从价税。 税则 亦称“关税税则”。它是根据一国的关税政策, 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类别排列的税率表。税则内容包括税则号列、货物分类目录和税率表三个部分。税则号列简称“税号”, 是按货物分类目录顺序排列的号码。货物一般按货物的属性、货物的组成成分、货物的用途、货物的加工程度或制造阶段等分类。为了减少资本主义各国在海关税则商品分类上的矛盾, 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于1952年12月拟定《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 供国际间共同使用。因在布鲁塞尔拟订,故通常称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 TN)。税率表是对每一项货物订立税率的总表,具体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税税则的类别,可分固定税则和协定税则两类。固定税则亦称“自主税则”, 是由一国政府自行制订的税则。最初只设一栏,每一税目只有一个税率。这种一栏税率的税则, 称为“单式税则”。它不利于区别对待, 争取互惠, 现已很少采用。目前通行的自主税则, 都订有二栏或多栏税率表, 其中一栏为最高或普通税率, 其余几栏依次为最低、协定或优惠税率。这种税则称为“复式税则”或“多栏税则”。协定税则又分为自主协定税则和不自主协定税则。自主协定税则是以固定税率为主、协定税率为辅的税则。一般都采用复式税制, 其中税率较高的一栏为固定税率, 另一栏为协定税率。在一般情况下, 协定税率制订后, 其他国家均可依据商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或互惠原则享受同等待遇。不自主协定税则,是帝国主义国家侵略压迫弱小国家的产物, 所订的协订税率和其他特权, 都由侵略一方强加于另一方, 以极低的税率为帝国主义国家倾销过剩商品、掠夺自然资源服务。中国清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关税税则就是鸦片战争失败后被迫订立的不自主的协定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恢复了关税自主权, 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关税。1950年1月颁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宣布实行中国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政策。1951年5月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统一了新中国的关税制度。30多年来, 随着不同时期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 曾对关税的某些政策进行过多次调整。1985年3月,国务院根据鼓励出口, 扩大必需品进口, 促进和保护国民经济发展, 以及保证财政收入的原则,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进出口税则》。新税则的税目,以国际通用的《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为基础进行编排, 同时结合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 增添了部分子目, 划分为21类、99章。税则号列(税目)按章编列, 各章号列不一,共计1 094个号列。中国关税税率分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进口税率设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最低税率亦称“优惠税率”,税率为从价计征的3~150%,适用于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即比最低税率较高的税率, 税率为8~180%, 适用于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根据国际惯例, 对缔约国适用最低税率, 对非缔约国适用普通税率,以示区别对待。这有利于加强中国与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往来。中国过去对出口货物, 一般免征出口关税, 只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如1951年5月曾规定对花生、花生油、猪鬃、桐油、薄荷油、薄荷脑6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目的在于适当限制出口, 保证国内供应。1952年和1953年对猪鬃、桐油两种货物停征出口关税。1980年2月对花生、花生油、薄荷油、薄荷脑4种货物也停征出口关税。1982年6月为贯彻搞活经济和统一对外的方针, 对34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除煤炭实行从量征收, 每吨征收40元外, 其余均实行从价征收,税率为6级, 自10%至60%。1985年3月决定,为了鼓励出口, 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税, 只对煤炭、中药材等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对煤炭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 税率为40%。 完税价格 确定关税税额的重要因素。关税的完税价格, 分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一般以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是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运抵输入国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而组成的价格。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如果海关未能确定,应当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其他有关税收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作为完税价格。如果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仍未能确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如到岸价格无法确定,应参照国内同样货物的市场价格审定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是:完税价格=国内市场价格/(1+进口税率%+20%)。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售予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 作为完税价格。所谓售予国外的离岸价格, 应以实际结汇的价格或易货合同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其计算公式是:完税价格=售予国外的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关税两国贸易通关交税称关税。《资治通鉴·魏纪》:“原逋责,除关税。” 胡三省注: “古者关讥而不征,后世始征之,关之有税,非古也,除之是也。” 《清史稿·职官志》: “督办税务大臣、帮办大臣各1人。掌主关税,督率关吏。提调、帮提调,分股总办、帮办俱各1人。所辖总税务司、副总税务司各1人。税务司4人。副税务司6人。各关税务司59人,副税务司37人。” 关税对进出一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进出口商或物品所有人(或收件人)征收的一种税。按征收对象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征收目的分为财政关税与保护关税;按计征标准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按税率的制定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中国1985年3月公布的《关税条例》规定,只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口旅客的行李物品征税,税率分进口税率与出口税率,前者又分为最低税率与普通税率,分别适用于是否同中国订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征税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民族经济,增加财政收入。 关税customs duties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按征收标准分有从量税和从价税;按有无关税协定分,有国定关税(或称自主关锐)和协定关税。关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保护本国经济,开展对外贸易的重要工具。 关税对过境应纳税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进出口和转口的税收。清代四川关税分常关税、海关税两种。在奉节、西昌、阆中、广元、成都、雅安、康定、叙永、重庆9处水陆要道设有常关,额征税银20多万库平两。光绪二年 (1876年),在海关完纳子口税的货物,常关免税放行。1891年设立重庆海关后,常关年征税收减至几万两。1917年设重庆海关万县分关。1931年起,常关相继裁撤。1941年12月,上海总税务司署迁至重庆,重庆、万县两关税收大增,全省关税由占全国百分之几上升到10%~20%。战时消费税占全国比重,最高达40%以上。1946年1月,总税务司署迁回上海,重庆关税陡降。1950年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重庆海关撤销,海关业务由省税务局代办,主要查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漏税以及在国内销售应税物品补税。198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恢复重庆海关,征收进口税的品目有进口汽车、摩托车、机器机械、电器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品、钢材等。1981年关税收入110.98万元,代征工商税及工商统一税40.75万元。1982年1月,成立重庆海关驻成都办事处,对出口中药材、农林水产品等征收出口税。1984年2月,重庆海关成都分关成立。1985年2月,成都分关改名成都海关,仍隶属重庆海关。当年关税收入25512.59万元,产品税及工商统一税收入9680.97万元,减免关税和产品税、工商统一税4970.16万元。 关税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它是一种间接税,其负担最终将转移到商品的消费者身上。关税是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大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 关境又称为税境或海关境域,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货物进出关境时才作为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关境与其国境是一致的。但是在一国存在关税同盟、自由港和自由区时,一个国家的关境与国境就不一致。当一个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特区时,这时,进出特区的货物可以不征关税。这些特区在国境之内,但在关境之外,这时关境就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此时,关境大于其成员国各自的国境。 从本质上看,关税是商品的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的平衡差,是平衡国内外价格的缓冲器和联系国内外市场的桥梁。征收关税的主要作用有: 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❷关税的保护作用。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提高进口货物的价格,削弱它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能力,以保护本国的生产,免受外国竞争者的损害。同时,进口商品价格提高以后,也同样提高了国内同样产品的市场价格,从而可以鼓励本国同样产品生产的积极性。对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可以抑制这些商品的出口,使国内市场得到充分供应,防止本国重要资源大量外流。 ❸关税的调节作用。利用税率的高低与减免,影响进出口数量,从而影响国内经济、市场、物价和财政。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调节生产,利用税率高低影响企业的利润,国家有意识地引导各类商品的生产,改变产业结构; 调节物价,以关税税率的高低影响物价,维持各类商品之间的价格结构; 以关税税率控制进出口商品的数量,保证市场供求平衡,以此来调节市场供求; 调节财政和外汇收支。 ❹关税在对外关系上的维护作用。关税既是各国争取友好贸易往来、密切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手段,又是国际经济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因为通过关税可以歧视别国,而互免关税又是经济贸易集团中各成员国经济联盟的纽带之一。 ❺关税的消极作用。由于征税,将会减少进出口数量,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展开,如征税过高,保护过度,会使有关企业养成依赖性,不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能参与国际竞争。此外,有些商品由于征税使国内外差价过大,成为走私的对象。 关税的种类有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按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关税可以分为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进口税,它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它一般是在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国境时征收,或当外国商品从自由港、海关保税仓库和自由贸易区等提出运进国内市场时征收。其目的是,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 进口税一般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前者适用于相互签订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间的进口商品,后者适用于没有参加关贸总协定或没有签订贸易条约的国家和地区间的进口商品。目前,主要发达的国家不仅利用征收进口税对他国商品的进口加以限制,而且利用关税进行歧视待遇或迫使对方开放市场并作为贸易谈判的重要手段。 出口税,它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由于征收这种税会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削弱出口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商品出口,因而,目前各国一般已不征收此税。 过境税,又被称为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各国在货运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同时,过境货物对本国生产和市场没有影响。因此,各国相继废止了过境税,二战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此税。 (2)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 进口附加税,它是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的进口税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一种关税。它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 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护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此税主要有以下两种: ❶反倾销税。它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抑制商品倾销国倾销商品,保护本国的产品和国内市场。 ❷反补贴税。它又被称为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形式出口补贴或任何奖金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附加税,其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销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差额税,又称差价税。它是指一国当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所征收的关税。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它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特惠税开始于宗主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战后,欧洲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与整个发展中国家存在此种税。 ❶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西欧共同市场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它是非互惠的。 ❷普遍优惠制,简称为普惠制。它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制度。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的是: 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自1978年以来,除美国外,许多发达国家都先后给予中国出口商品普惠制待遇。这对中国扩大商品出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中国出口商品在美国市场上与其他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相遇时仍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中国在优惠关税待遇上常受到中美两国政治关系的影响。因此,中国在享受和利用普惠制上应争取更为有利的条件。 关税Customs Duties,Tariff专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征收的一种国家税收。这是对关税的一般定义。近几十年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等有关关税的国际协定对缔约国的关税进行削减和约束,因此有些国际协定对关税作出比较狭窄的定义,仅指按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率征收的税。这样一方面把国内税与关税严格区分开,一方面把关税与对进出境货物征收 (除按税则征收的以外)的其他税费加以区别。也即是说,专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等,不作为关税对待。关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起源很早。中国在西周时代即有设 “关” 的记载,春秋以后各诸侯国在边境和内地关卡对过往的货物征税,称为 “关市之征”。西方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也在港口、桥梁、交通孔道等处,对过往客商征税。英国的封建领主对进入其集市的客商征收一种税,叫Customary Tolls,后来演变成现在的Customs Duties,即关税。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在内地关卡和边境关卡征收的税都称为关税。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成立近代国家,废除内地关税,对进出口货物在边境海关统一征收关税,在国内流通时不再加征,称为国境关税或近代关税。及后其他近代国家相继仿效实行。现在由于自由区、自由港的广泛推行和关税同盟的出现,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在特定条件下,关境可大于或小于国境,以致于很多国家采用 “关境关税” 的概念。征收关税的目的,除了作为国家财政的来源之外,现已成为一国执行其经济贸易政策的一种工具。关税对进 (出) 口货物,按不同商品分别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可以不同程度地影响进 (出) 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从而通过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调节进 (出) 口流量,实现对本国生产和资源的配置。在国际竞争中,关税又是保护本国经济和生产的一种手段,通过提高进口关税税率,增大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阻力。但各国都这样做的结果,又会阻碍世界经济的发展。为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各缔约方削减或取消各种贸易壁垒,除了对非关税壁垒进行一般的限制外,主要是通过多边和双边的关税谈判削减关税水平,并把减让后的关税加以约束,不准随意提高。经过七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缔约方的关税水平都有大幅降低,发达国家关税的平均税率已由最初的40%左右降至5%左右。第八回合 ( “乌拉圭回合”) 谈判后还要再度削减。1995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改设为世界贸易组织,目前没有取消关税,仍然允许各国将关税作为惟一合法的经济保护手段。澳门是一个自由港,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货物自由进出。澳门出口货物、经澳门直接转口的货物均免税,进口货物基本上是免税的,仅对进口的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目前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包括: 酒类及其他酒精或非酒精饮品、烟草、汽车和电单车 (摩托车)、水泥、汽油及其他石油产品等。征收的进口关税称为消费税,税率由澳门经济厅在公布的 《消费税表》(相当于海关税则) 上对不同进口商品作出相应的订定,税率较低,税制简单。1986年7月26日澳葡政府公布新的 《管制消费税》法例,撤销对食品及小型家用电器的消费税,同时大幅提高对烟酒及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 关税1.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海关的商品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性质上属于消费税,与国内消费税有相似之处。由于关税是对进出口商品的课征,所以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最直接,效果最明显。在历史上,关税是排挤国外产品,阻止国际贸易的主要手段,因而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主要对象。 关税是一个十分古老的税种。历史上,在对外贸易中,为争取实现贸易顺差,增加国内积累,保护幼稚工业,促进新兴工业的成长与发展。许多国家都实行奖出限入的贸易保护政策。贸易保护政策一方面对本国的出口产品以及进口原料减免关税以鼓励出口,另一方面对进口商品尤其是进口制成品课征高关税以限制进口。贸易保护主义除了实施关税保护手段外,还采取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 2.关税的类别 关税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课税商品在国境上的流向这一标准,关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及进口附加税。 (2)按课征目的这一标准,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亦称“收入关税”。它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其特点是通常选择本国不能生产或国内无代用品的消费品征收,税率一般比保护关税低。因为税率高会影响进口数量,从而导致税收相应减少,达不到增加政府收入的目的。财政关税曾在税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逐渐失去其意义,被保护关税所代替。 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征收较高的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增加、价格提高,以便削弱其在本国市场上与国内产品的竞争能力,达到减少进口,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 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并不能清楚地划分开来。因为财政关税也起一定的保护本国生产的作用,而保护关税也有增加政府收入的意义。 (3)按对货物输出国的差别待遇这一标准,关税可以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两类。 加重关税,也称歧视性关税,指对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较高的税率所征收的关税。在这类歧视关税中,使用较多的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被认定为构成出口倾销并对其国内相关工业构成损害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各国反倾税的征税办法不尽相同,一般是根据调查当局所确定的倾销幅度来确定反倾销税率。 反补贴税是进口国对接受贴补的外国货物在进入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税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由于接受政府补贴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其无法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这种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奖金或补贴的估计额。 优惠关税是指一国对特定的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比正常税率较低的税率。优惠关税按照关税优惠程度或优惠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最惠国待遇和普遍优惠制等。 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的一种优惠待遇。这通常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适用范围,最初限于关税的优惠,以后扩大到其他税收、配额、航运、港口使用、仓储、转口等许多方面,但关税仍是主要的。 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普遍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它的原则是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制的待遇;普遍优惠制是非互惠的,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待遇。 关税国家对进口商品所征收的税。中国关税收入1952年4.8亿元,1962年4.82亿元,1965年5.70亿元,1970年7.00亿元,1975年15.00亿元,1980年33.53亿元,1985年205.21亿元,1990年159.01亿元,1991年187.28亿元,1992年212.75亿元,1993年256.47亿元,1994年272.68亿元,1995年291.83亿元,1996年301.84亿元,1997年319.49亿元,1998年313.04亿元。 关税Tariffs亦称海关税,指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税。关税可以课税方式或课税目的进行分类。前者包括特定税和按值税,后者包括收益税和保护性关税。参见扩大贸易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