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责任制nongye shengchan zerenzhi我国农业中明确规定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并把责任、权利和劳动报酬结合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克服生产上无人负责的现象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争取用最小的劳动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很多。按承担责任的期限,可以分为常年责任制、季节责任制和临时责任制;按承担责任者区分,有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按承担责任的生产对象,可分为综合(多项)生产责任制和专业(单项)生产责任制;按承担责任应该完成的成果,则可分作业责任制和产量责任制,等等。实际上,一种具体形式往往包含以上几种类型,比如专业组包产,既是集体责任制,又是产量责任制,还是专业责任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农村实行的生产责任制,主要划分为不联系产量的作业责任制和联系产量的联产计酬责任制。目前比较普遍实行的责任制形式是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而以包干到户居多。包产到户是指以农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一定的生产任务,并对所承包生产项目的产量(或产值)负责的一种经营方式。农户的劳动成果中,包产部分交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或部分奖给承包户。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的劳动报酬采取工分分配的形式。包干到户也是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生产任务。它与包产到户的区别在于,农户承包的生产成果中,在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上交集体的各项提留之后,剩余部分全归承包户所得,不再由集体按工分分配。由于这种方法责任更明确,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简便,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由于各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经营项目和规模各不相同,采用的责任制形式也不一样。因此,多种责任制形式并存,互相补充,是客观实际的需要。 农业生产责任制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社会主义农业企业按照一定的原则,采用一定的形式,将生产任务与生产资料分给它的成员(集体或个体),在一定限度内固定承担和使用,并根据各成员的产出与消耗的实绩分别付给劳动报酬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农业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统一经营的农业生产有秩序进行的重要条件。 产生和发展 社会主义农业企业中的生产责任制,最早出现在苏联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和中国也参照苏联集体农庄的经验,在农业合作社内建立和健全了不同内容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1951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以草案形式发给各级党委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提出,在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必须建立一些必要的简便易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195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首先实行生产小组的临时分工制,而后逐渐推行常年固定的生产组或生产队的按季节包耕制,有些合作社试行常年包工包产制。同时规定:“要建立和贯彻一些必要的和可行的专职专责的责任制(例如,关于领导的分工责任制度,关于生产的责任制度,关于使用和饲养牲畜以及使用和保管农具的责任制度,关于劳动、文化、卫生等生活管理的责任制度),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办法……”。到1955年6月,全国建立了65万个初级农业合作社,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简便易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度。例如,在1955年12月由当时中国共产党中央主席毛泽东亲自主持编辑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收录了河北省饶阳县五公乡合作社的包工包产经验,山西省武乡县窑上沟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定额管理的经验,吉林省安广县四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固定生产队和实行包工包产的经验,福建省永安县西洋镇三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推行小段包工的经验,广东省新丰县123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推广个人计件制和小组计件制,等等。这些经验,都是以包工包产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农业生产的责任制度。1955年11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合作社为了实行农业生产中的责任制,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把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指导下, 自行安排一个时期和每天的生产”。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又进一步指出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和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的具体做法。1957年9月在全国第四次农村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概括了全国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以后,各地创造的一套农业生产责任制。即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制。包括:❶三包制,即生产队包工、包产、包财务; ❷两个指标,即超产提成,减产扣分: ❸工包到组、组包片,田间零活包到户,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 ❹统筹兼顾、逐户安排,用人所长、各得其所: ❺牲口分户喂养,养用合一; ❻解决好副业生产的管理和劳动计酬的责任制度。 初级农业合作社转向高级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内部各生产队之间出现了多争工分,减少投资,影响产量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在生产队包工责任制的基础上,加上包产量、包费用的内容,把产量、费用与工分报酬直接联系起来,形成“三包一奖”责任制。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在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也可以暂时仍然采用原有的“三包一奖”或者“以产定工”等按劳动日计酬的制度。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以后,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的“三包一奖”自然不存在了。为了在新的情况下,继续推行生产责任制,《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 1980年9月中国共产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指出:“在党的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两年来,各地干部和社员群众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总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一类是包工包产,联产计酬。实行的结果,多数增产,并且摸索到一些新的经验。特别是出现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更为社员欢迎”。此后,又经过四年多时间,中国农村已经普遍建立和健全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度。 类型 适应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单位专业分工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变化,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得到改进、充实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单位实行过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包工责任制和联产承包责任制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不同。在包工责任制下,承包者只是根据计划规定的投工数量获得报酬,即承包者的实际投工量大于或小于计划规定的投工量,都不影响他们的报酬(见包工责任制)。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 承包者得到的报酬与其最终劳动成果大于或小于计划规定的产量有密切联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大于计划规定的产量, 就可多得报酬。反之,就要少得报酬(见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又包括三包一奖、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专业承包责任制等。 作用 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 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农业企业的生产计划管理、劳动组织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有利于调动全体农业劳动者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发挥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 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做法是把生产经营目标和要求落实到基层生产单位、劳动组织或个人,生产成果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它又分为专业承包、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等。它具有利益直接、责任明确、方法简便、能促进农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等特点。 农业生产责任制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agriculture农业企业规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责任、应有的权力和应得的利益的一种管理制度。是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正常生产秩序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类: ❶作业责任制。又称包工制,即对农业的数量和质量负责,按工计酬。 ❷产量责任制。即对生产项目的产量负责,联产计酬。两类又各有许多具体形式。如产量责任制,按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有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产到劳之分;按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有综合承包和专业承包之分等。作业责任制,按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同,有常年包工、季节性包工和小段包工之分;按承包责任的对象不同,有包工到组和包工到劳等。由于各农业生产单位的自然和经济条件、规模大小、经营项目和管理水平不同,所以,每个生产单位和同一生产单位在不同的时期,采用的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不同的。 农业生产责任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种农业经济管理制度。最早出现于苏联。中国从1951年12月至1955年6月建立了65万个初级合作社,实行了简便易行的生产责任制。1957年9月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发展了生产责任制。1979年农村全面实行了以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1993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