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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刑种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刑种

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分刑罚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对外国人犯罪还可适用驱逐出境。在学理上有把刑罚分为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权利刑及名誉刑等。

刑种

刑种是刑罚的种类的简称。刑罚就是国家审判机关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主要施行的刑罚方法。主刑只能做为独立的刑罚使用而不能附加在别的刑罚之后; 一个罪也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多个主刑。我国现行刑法中,主刑分为两大类,即自由刑和生命刑。自由刑中又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四种。
(1) 管制: 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依靠群众监督,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3年。在管制期间,犯罪人实行同工同酬。它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羁押是剥夺了人身自由,而管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比剥夺轻得多,故而采取如此的刑期折抵制度是完全必要的。
(2) 拘役: 对犯罪人实行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它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期间可以酌量付给其劳动报酬,并且每个月可回家1至2天。拘役是我国刑罚中较轻的一种,它仅比管制重,要比徒刑轻。尽管它的刑期是最短的,但是由于拘役是剥夺了人身自由而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比较而言,管制还是轻于拘役的。拘役的刑期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有期徒刑: 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最高也不得超过20年。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方法与拘役同。
(4) 无期徒刑: 即对犯罪分子实行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自由刑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无期徒刑执行一段时间后,如果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则可减刑或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刑期的计算从法院裁定的减刑之日起计算,以前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内。
(5) 死刑: 又叫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方法。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方法。但应注意的是,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包括羁押时期在内。在此期间已怀孕的妇女,不能因为要判其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即使已经人工流产,也要视为在此时怀孕而不能判处其死刑。所谓 “不适用” 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说等其分娩以后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1979年刑法中还曾有过一个规定,即: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其实,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只是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因此,旧刑法在对未满18周岁的人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存在着矛盾的,因而新刑法将此款删除是正确的。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刑法第48条规定: “对于应当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由于缓期执行的执行期2年并非刑期,只是一个执行的期限,因此,它与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 同样的,当死刑缓期执行减刑为有期徒刑后,缓期执行的2年也不能算入减刑后的有期徒刑中。刑法第51条规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就是做为主刑的补充予以适用的刑罚。它可以附加在主刑之后,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多个附加刑。我国刑法的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外国人犯罪还可附加或独立适用驱逐出境。
(1) 罚金: 就是指法院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可以限期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
(2) 剥夺政治权利: 即指剥夺了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其内容包括:
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❷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❸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❹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除管制是主刑与附加附刑同时起止以外,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从其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而在其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自然有效。至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由于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而不存在计算问题,从其判决之日起执行。
(3) 没收财产: 就是将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或其一部分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应当注意的是,在没收财产时,不得株连到其家属,也就是说,在执行时不得将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或应有的财产一并没收。同时,也应为犯罪分子和由他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家属留下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
(4) 驱逐出境,即驱逐犯罪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使其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一种刑罚。这种附加刑只适用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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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9: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