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判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判书西周至两汉时期契约的主要形式。据《周礼·秋官·朝士》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者”,判书是将书于木、竹、帛等材料上的契约一分为二的一种契约形式,一旦发生诉讼,必须将两半对合,才能作为审断的依据。在《周礼》中出现有傅别、质剂、书契等几种判书。其中傅别是将两份契约分写在一札的正、反两面,然后从中央破开,双方各执一半,上面的契文也只是一半。傅别在借贷关系中被广泛采用。质剂则与之不同,它是在一札的同一面书写两份契约文书,后也从中剖开,执质剂的双方各自都能得到一份完整的契文。西周时质剂在买卖关系中经常使用,官府有质人一职,专为买卖双方制发质剂。根据买卖物品的不同,质剂又有长券、短券之别,买卖奴隶牛马为大市,须用长券;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为小市,须用短券。与傅别、质剂不同,书契是于两札上各写一份契文,双方各持一札,仅用于官府借贷关系的券书。秦、汉时傅别、质剂名称不再沿用,而一般称券、券书或书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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