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劝学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劝学所官署名。清代末各州县皆置。掌主厅、州、县教育行政,各厅、州、县均设。《清史稿·选举志二》:“劝学所之设,创始于直隶学务处。时严修任学务处督办,提倡小学教育,设劝学所,为厅、州、县行政机关。仿警察分区办法,采日本地方教育行政及学校管理法,订定章程,颇著成效。(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通行全国,即修呈订原章也。劝学所由地方官监督,设总董1员,以县视学兼充,综核各学区事务。区设劝学员1人,任一学区内劝学之责,以劝募学生多寡,定劝学员成绩之优劣。其章程内推广学务一条,规定办法凡五:曰劝学,曰兴学,曰筹款,曰开风气,曰去阻力。又奏定各省教育会章程,省会设立者为总会,府、州、县设立者为分会,以补助教育行政,与学务公所、劝学所相辅而行。皆普及教育切要之图也。” 劝学所中国近代地方教育行政机构。1906年清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规定全国各州府县皆设。每所设视学一人,兼任学务总督。1923年改为教育局。 劝学所官署名。清末地方推广教育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府、厅、州、县均置。设视学一人,兼充学务总董,由提学使札派充任。选本籍绅衿若干充任劝学员。负责遵照奏定学堂章程,劝办小学,以逐渐推广普及教育。宣统二年(1910)改为府、厅、州、县办理学务之辅佐机构。设劝学员长一人,兼充县视学。 劝学所清代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学部颁行章程,规定府、厅、州、县都要设置。当年,清水、秦安、宁远等县成立。所内设总董1人,劝学员若干。民国五年(1916年),天水县在教育会内设。伏羌县劝学所成立于民国六年(1917年)。民国时期,各县劝学所设所长1人,劝学员2至4人,辅佐县知事办理教育行政事宜。 劝学所清未县级教育机构。光绪二十三年(1906年)各县教谕署改称为劝学所,所置劝学总董(后改称为劝学员长)兼县视学,总理全县学务,管理官立学堂的设置、经费、建设、教学、考试及人事任用,改造私塾,指导私立学堂,编制学务图表,检查、规劝学龄儿童入学等。民国十二年(1923年)劝学所改称教育局,设局长1人,视学(后称督学)1人,书记(文书)、会计、事务员等多人。其后,为便于管理,局内分设行政股、视导股。抗日战争前夕,县教育局改称第四科,局长改称科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根据地成立抗日民主政权,其教育行政机构有的称为第四科、第五科或文教科、教育科等名称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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