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金库暂行条例1941年6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八章二十四条。规定:各机关一切财政收入,尽交金库核收,一切支出非依奉上级金库支付命令,不得动支。各级金库簿籍、凭证、报告保存年限暂定三年,特殊情形,须主管机关及审计机关批准,始得销毁。条例还就金库的组织、收支手续、解款及抵解手续、单据证明、报告、交代手续等作了规定。1942年5月山东省战工会对该条例又作了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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