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厂长(经理)负责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厂长(经理)负责制我国现行的企业领导制度。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厂长、专家和中国共产党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工会组织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国家赋予厂长生产经营决策权、生产经营指挥权和用人权,厂长要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负责。湖南在1984年的企业整顿工作中,着重整顿和调整领导班子,省政府负责同志在全省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提出,用“三关”的办法择优招聘企业的厂长和经理,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无论是自荐的,群众推荐的或上级经考核推荐的厂长(经理)候选人,都要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发表冶厂纲领的演说,参加由上级派人举办的政治业务的书面考试,并在有上级领导、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答辩会上进行冶厂答辩。这个办法,经过一、二批共114个企业试点取得经验后,1987年5月在全省推广,企业全部实行了厂长(经理) 责任制。厂长 (经理)责任制赋予厂长 (经理)权、责、利,对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解决企业产权模糊和政企不分的根本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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