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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发盘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发盘

买卖商品时向对方提出成交条件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有时也由买方提出。买方发盘又称“递盘”。

发盘offer

又称发价。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行为。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发盘可用书信、电报、电传、报价单、价目单和形式发票等。发盘按性质分,有实盘和虚盘两种。

发盘

又称报盘或发价。交易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一种表示。提出交易条件的称为发盘人,接受方则为受盘人,通常发盘由卖方提出,但也可能由买方提出(买方发盘也称递盘)。在实际业务中,一个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发盘所提出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2)发盘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应包括拟将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以便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以后,就可以成立一项对于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3)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生,只有到达受盘人时此项发盘才能生效。发盘可分为实盘和虚盘,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对发盘人的约束力不同。实盘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发盘人有约束力,而虚盘则对发盘人无任何约束力。实盘一经买方在实盘有效期内无条件接受,即宣告合同成立,对买卖双方形成了法律的约束力;而虚盘即使在买方接受后,还需经卖方最后确认,合同才能成立。

发盘Offer

又称发价、报价、报盘,即法律上所称的要约。交易的一方 (发盘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受盘人、受要约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买方向卖方提出询价,然后由卖方发盘;有时也可由买方主动向卖方发盘,这在习惯上叫递盘。二者法律后果相同,故发盘人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前者称为售货发盘,后者称为购货发盘。发盘须送达受盘人方能生效。构成一项发盘(实盘)应具备三个条件:(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2)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即列明商品名称、品质或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主要条件; (3)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发盘的内容包括拟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可成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各国对要约的法律规则很不一致,特别是在要约对要约人有无约束力的问题上分歧更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作如下规定:任何要约(包括不可撤销的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均可撤回,但关于撤回的通知须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未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即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人一般仍可撤销其要约,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得撤销:(1)要约中已载明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它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发盘又分为实盘和虚盘。上述惯例同样适用于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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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9: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