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补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家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安徽对优抚对象的困难补助主要是补助优属粮,用于解决烈属军属生活困难。时分三等九级。三等为烈属、军属、工属,每等按贫苦程度分三级。1952年后改优属粮为货币,补助标准为农村每户每月2—4元,城市每户每月4—6元。1957年,全省共发放定期和临时补助费2284550元,补助483502人(含社会救济对象)。1960年4月,安徽省民政厅根据内务部通知精神规定:补助地区以经济条件较差的穷社、队以及受灾社队为重点;补助对象以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及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的复员军人为重点;烈士遗孤及无人供养的病故、失踪军人家属亦应重点补助。到1962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计27492户,57198人,月人均4.53元。1979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5种补助对象:1.孤老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2.无亲属或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或配偶;4.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生活特殊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同时还提高了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最低为6—8元,最高9—10元;地辖市和县城镇最低10—12元,最高13—15元;省辖市最低15—17元,最高18—20元。1980年5月,民政部通知规定,对家住农村的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家住城镇生活有困难的,也应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按最高标准,农村每人每月10元,小城市(县城镇)每人每月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20元。1985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长期抚恤,标准也适当提高。当年全省享受长期抚恤18425人,5475384元,月人均24.8元。1989年,再次大幅度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拨款1736.9万元用于提高定补,全年总额达3248.28万元,增长114.9%,使在乡复员军人月人均近25元,孤老月人均29.91元,改善了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1989年,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生活费调整到85元,1993年1月再次调整到每人每月166元。同时,全省各地先后确认在乡红军失散人员10763人,每人每月定期补助达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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