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役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地役权一方因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进入或长期通过他方的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其进入或通过的权利。因行使地役权造成他方损失。他方有权请求补偿。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和维持其权利,须增添必要的设置,但应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以顾及供役地所有人的利益。地役权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妨害时,有请求供役地所有人排除或防止的权利。供役地所有人也可使用地役权人土地上的位置,但应按受益的程度分担维持费用。地役权因需役地而设,故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或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因土地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无存在的必要时,法院因供役地所有人的申请,可宣告地役权破产。 地役权他物权的一种。为便利自己使用土地而依法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或开沟引水的权利等。起源于古罗马法,现代许多国家包括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中也有规定。我国现行民法无明文规定,但在相邻关系的规定中有所反映。参见“相邻关系”。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