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处罚救济原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处罚救济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或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救济原则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行使的事后补救措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救济是行政救济,指相对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制度。广义的行政救济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还包括相对方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声明异议、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等。《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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